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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臺省級地方法規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2019-04-29 14:0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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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西寧4月29日電(記者 呂雪莉 白瑪央措)《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這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將對青海省民族地區的發展進步、少數民族群眾的權益提供法制保障。

我國現有56個民族,而青海省擁有其中的55個,藏族、回族、蒙古族、土族、撒拉族等少數民族佔青海總人口的47.71%。青海省共有8個市州,除西寧市和海東市外全部是民族自治州。同時,青海省還有7個民族自治縣、28個民族鄉。

青海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多傑在28日上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説,各民族團結共同進步對青海這樣一個多民族聚居地區尤為重要,條例將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牢固民族關係。

據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簡松山介紹,條例強化了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繁榮發展的具體措施,其中共有12條內容包括推進新型城鎮化、促進民族地區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樹立生態保護優先理念、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等。

勞務經濟是青海省一大特色,特別是有近20萬回族、撒拉族等少數民族人口在省外從事拉麵經濟。就如何保障流動人口特別是外出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條例一方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人口流出地與流入地信息互通制度,在法制宣傳、就業指導、子女入學、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規定省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少數民族流動務工人員對接和工作交流合作機制。

此外,為進一步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保護特色小城鎮和特色村寨,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相關規定,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美麗鄉村建設,支持民族地區保護和發展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特色小城鎮和特色村寨。為進一步加強民族地區、邊遠地區發展教育事業,條例還鼓勵教師到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從事教育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優惠待遇。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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