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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部地方金融監管法規受關注

2019-05-13 08:39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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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提示風險最高罰40萬元
我省首部地方金融監管法規受關注

●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具體範圍

●明確建立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監管體系

●建立非法金融活動舉報獎勵制度

●賦予各級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必要監管手段

●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金融發展職責

“作為我省首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填補了我省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決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執法缺少有效手段、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在省人大常委會5月10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歐陽澤華表示,《條例》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機制、行為規範以及服務與發展、風險防範、法律責任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條例》共6章45條,包括總則、地方金融組織、服務與發展、風險防範、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具體範圍,同時明確,建立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監管體系,賦予各自監管職責:省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研究決定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重大事宜,對市(州)政府進行履職問責;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按照《條例》規定履行監管職責、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工作,依法開展行政處罰工作。

建立非法金融活動舉報獎勵制度,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明確了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履行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責任,制定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防範處置方案。同時,賦予各級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必要監管手段,對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的,還可採取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查封相關場所、扣押相關財物等措施。

四川省地處西部,在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防控金融風險的同時,也需要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為此,《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優化營商環境、仲介機構培育、金融扶貧、金融人才引進、獎勵政策等方面的金融發展職責,並要求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制定全省金融發展規劃,加強金融信用環境建設,組織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綜合服務平臺,支持西部金融中心等現代金融集聚區建設。

違反相關規定如何處置?《條例》明確,對地方金融組織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主要通過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業等加大處罰力度。根據具體情形,還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其中,未以顯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如實向消費者和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風險的,將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1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對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劉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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