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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需要通過試點進行探索

2019-05-14 18:3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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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

剛剛劉副部長也談到了下一步司法部將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試點,我想請問一下具體內容是什麼?為什麼不直接採取全面的推開,而採取試點的形式?謝謝。

【趙振華】

謝謝提問,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剛才劉副部長介紹了取消13000多件證明,但是清理過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門認為一些證明不能直接取消,因為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老百姓要辦什麼事兒,比如許可,一些資格證照、登記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沒有這些條件政府還不能給辦,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就採取一些替代的方式,其中替代措施之一就是劉部長講的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有關許可登記等事項的時候,以書面的形式將法律法規規定證明的義務或者證明條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然後申請人書面進行承諾,已經符合這些條件、標準和要求,同時也願意承擔承諾不實的法律責任。這時候行政機關就不再向他索要證明,直接予以辦理。之後,行政機關通過核查、網上信息互聯互通來審查這些條件,這就是告知承諾制的基本內容。這種方式大大減少了老百姓到行政機關跑腿,還要到其他機關開具證明辦事的麻煩,大大節省了老百姓和企業辦事的成本。

為什麼要先試點、後推開呢?我們考慮,因為告知承諾制涉及到證明事項的範圍比較廣,不僅僅是許可審批,還包括確權登記,向行政機關申請救濟救助等各個方面,需要通過試點進行探索。具體有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信息共享的程度、信用環境狀況不平衡,通過試點先行先試,在一些地區創新一些好的經驗,形成一個可複製、可推廣的標準模式,再在全國普遍推開。

第二,需要摸索風險防範的措施。因為告知承諾是讓當事人先承諾,但可能會出現虛假承諾問題,帶來行政管理的風險,比如國家財政資金的流失、監管失控等,需要進行探索,看看在哪些領域可以採用這種方式,同時,政府的後續監管手段能夠跟得上,這樣才能夠既滿足老百姓辦事的需要,同時也減少政府的監管風險。

第三,進一步完善監管方式。重點是申請人承諾後,行政機關通過什麼方式核查承諾的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出現問題,怎麼加強事後的補救,在實踐當中還沒有太成熟的經驗,需要通過試點進一步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確保監管到位,然後才能推廣。

第四,為了探索告知承諾的範圍。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些地方提出涉及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國家安全,包括一些重大財産安全的證明事項不適合搞告知承諾,因為一旦採取告知承諾之後,行政機關辦完手續之後,有些財産權屬可能就要轉移,法律關係就要變化,有些事後不好補救,或者是補救成本太大,需要在試點中繼續探索哪些領域不適合,哪些領域比較適合搞告知承諾制。

第五,先試點後推開的做法也符合改革與法治相統一的原則。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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