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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擬修訂

2019-05-29 09:23 來源: 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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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擬修訂
強化以企業需求為主導的科研導向,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我省擬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進行修訂。今天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該辦法的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據介紹,修訂草案以問題為導向,重點在加強對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員等的引導和激勵,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著力解決當前我省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的“不敢轉化”和“不想轉化”問題。

修訂草案擬擴大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處置權,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針對實踐中一些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不願轉化”問題,修訂草案從制度建設、機構建設、年度報告以及考核評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他們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力度。同時,完善科技人員考核評價制度,要求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聘任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修訂草案強化了以企業需求為主導的科研導向,規定政府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應當以相關行業、企業需求為主導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項目指南。同時,推進産學研合作,要求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其他組織開展産學研合作,實行訂單式研發,開展産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究以及標準制定。修訂草案還要求政府通過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風險補償、保險費補貼等方式,為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融資、保險等支持。

修訂草案完善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保障措施,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對於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及其創新創業團隊,在項目安排、基金扶持、股權投資、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支持,並加強對技術經理人等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培養,將其納入相關科技人才計劃。為促進科技仲介服務機構發展,修訂草案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引導資金、平臺建設、政府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方面採取措施,對科技仲介服務機構的發展予以扶持。(記者 劉文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