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正式出爐——該放的放到位 該管的管住管好

2019-06-06 11:56 來源: 經濟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的出爐,標誌著落實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步伐。業界普遍認為,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加大授權放權,意味著賦予央企、國企更大的責任,這對企業加強行權能力建設、自我約束、規範運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出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各地國資委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制定授權放權清單。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既是深入推進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依法確立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具體要求。

強化分類授權

據了解,此次國資委重點選取了5大類、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清單》,包括規劃投資與主業管理(8項);産權管理(12項);選人用人(2項);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管理與中長期激勵(10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3項)等。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相較以往,今年出臺的授權放權清單主要亮點可以概括為“3個更加”。

更加明確相關條件和程序,確保授權放權落實落地。《清單》的每項授權都務求條件明確、程序細化、權責清晰,確保授權放權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操作,切實把授權放權真正落實下去。例如,《清單》全面取消了事前備案程序。

更加聚焦企業的重點關切,確保授權放權激發活力。對於具體授權放權事項,事先已廣泛聽取了企業意見,確保《清單》能夠直接回應企業的訴求,增強企業的獲得感,進一步激發微觀主體活力和內生動力。

更加強化分類授權,確保授權放權精準到位。《清單》提出的授權放權事項,並不是“一攬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業,而是根據各中央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將授權事項分為四種類型,包括適用於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21項;適用於各類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含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適用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6項;適用於少數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國資委出臺了《國務院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權責清單》),明確了9大類36項權責事項。對於《清單》與《權責清單》之間的關係,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清單》中的事項統稱為授權放權事項。其中,授權事項是將《權責清單》中的出資人權利授予企業董事會或企業集團行使,事項前加上“授權”的表述。放權事項是將應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的事項、延伸到子企業的事項,下放或歸位於企業,事項前加上“支持”的表述或直接對事項明確闡述。放權事項是出資人下放或取消的權利,不列入《權責清單》。

開展動態調整

據介紹,《清單》的制定,是國資委基於職責定位,堅持“刀刃向內”、自我革命的重要舉措。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對中央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同時也承擔著專司國有資産監管職責和負責中央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職責。根據中央關於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的要求,開展授權放權,就是要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更多依靠公司治理結構開展工作,以管資本為主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同時,還要落實授權和監管相結合的要求,確保將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到改革全過程和各方面。

據悉,在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國資委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採取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嚴格責任追究、搭建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平臺等方式,確保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同時,還將開展授權放權工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採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事項和授權範圍。對於獲得授權但未能規範行權或出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國資委將督促企業作出整改,根據情況收回相應的權利,定期更新《清單》內容,不斷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做到“層層鬆綁”

“改革的關鍵在抓落實。”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清單》的授權放權事項已經明確,各企業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細則,有了細則要支持”的態度,要切實增強改革的主動性、自覺性,把這項政策用足用好。需要強調的是,授權放權不能只停留在企業集團總部,要做到“層層鬆綁”,把授權放權落實到各級子企業或管理主體上,全面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據介紹,國務院國資委還將指導各地方國資委按照相關要求,結合實際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和開展授權放權工作,將已明確取消、下放的監管事項真正落實到位,並進一步授權、放權,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

業界普遍認為,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加大授權放權,意味著賦予央企、國企更大的責任,這對企業加強行權能力建設、自我約束、規範運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清單》的出臺,將促使國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記者 周雪)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