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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檢法首次聯合發文嚴打“套路貸”

2019-06-19 09:05 來源: 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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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首次聯合製定的《關於建立健全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溝通協調機制的意見》對社會公佈,明確了“套路貸”5種常見情形。

《意見》對“套路貸”與民間借貸、“高利貸”、非法討債進行清晰界定。根據規定,“套路貸”是出借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借貸”協議、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它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僅存在非法討債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不應視為“套路貸”。

《意見》列舉了司法實踐中“套路貸”違法犯罪常見的5種“套路”情形,包括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製造資金虛假給付事實、惡意壘高“債務”數額、“套路”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通過各種方式非法討債。常見的是,放貸人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等。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要對原告為疑似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等12種情形的民間借貸案件進行重點審查甄別,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製度,實現信息共享。司法機關要建立健全辦案溝通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意見》明確,對於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確線索的涉嫌“套路貸”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並反饋移送法院。不予立案的,要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説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並將監督情況反饋移送法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民間借貸案件涉嫌“套路貸”刑事犯罪,可能導致原審裁判、調解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依法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或者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依法及時處理。(顧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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