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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嚴管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

2019-06-27 18:4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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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27日電(記者 王靖)為吸取西烏珠穆沁旗“2·23”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教訓,解決一些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不懂專業、不會管理的問題,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近日出臺管理規則,嚴管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

2019年2月23日,內蒙古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井下發生重大車輛傷害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內蒙古應急管理廳通報,事故調查發現,銀漫公司經理事發時不在礦山企業生産現場,對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缺乏有效管控,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轉嫁安全生産責任的行為,企業經理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産責任等諸多問題。

近日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管理規則(試行)》,提高了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經理(包括總經理或礦長)的從業門檻,明確規定其應當具備六個條件和享有五項權利,其中要求企業經理應當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非煤礦山類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並且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工作8年以上或者連續擔任總工程師、生産副經理、安全副經理等職務3年以上。

內蒙古應急管理廳副廳長巴利平介紹,根據管理規則,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當在聘任經理10日內,將相關資料報企業註冊登記所在地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理規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未按管理規則執行的,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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