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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實施民辦教育分類管理

2019-07-04 10:41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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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實施民辦教育分類管理
舉辦者自主選擇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實行差別化扶持

近日,省政府印發關於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確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舉辦者自主選擇。2017年9月1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2022年12月31日前辦理分類登記手續,未按期辦理的原則上不得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通知明確,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依法修訂學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監督指導下,由學校組織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資産權屬,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重新辦理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手續,繼續辦學。

我省將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對民辦學校實行差別化扶持。一是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政府如需要徵用該地塊,應給予適當補償,如學校需繼續辦學,應依法依規重新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二是實行分類收費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但不得收取與招生入學挂鉤的其他任何費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三是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等,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四是創新財政扶持方式。各級政府可因地制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將其列入年度同級教育財政預算。繼續採取購買服務、政府補貼、基金獎勵等方式,加大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

通知提出,要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通知還明確了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並提出了相應的補償或獎勵辦法。(記者 嚴順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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