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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規範基金會對外開展合作等事項的提示

2019-07-06 09:36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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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部發現有些基金會在與其他組織合作開展業務活動的過程中,存在違反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只挂名不監管、違規參與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還有的基金會盲目追求專項基金數量,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失察失控,導致問題頻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加強管理、規範秩序,促進基金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基金會要嚴格遵守《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政部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124號)、《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241號)、《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發〔2012〕2號)等法規政策的規定,不忘初心、牢記宗旨,依法規範開展相關活動。

(二)基金會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參與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開展合作活動的,應當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對活動全程的監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參與合作,不得“挂而不管”、“顧而不問”。

(三)基金會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確需開展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提出申請。已批准設立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基金會不得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向評選對象收取、變相收取或攤派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委託營利性機構舉辦。

(四)基金會要樹立良好的品牌意識,注重高質量發展,

根據管理能力嚴格控制專項基金規模,切實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監督管理,並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基金會在開展合作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對專項基金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民政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
2019年7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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