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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的通知

2019-07-30 07:37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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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的通知
財金〔201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民營和小微企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探索改善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有效模式,從2019年起,財政部聯合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開展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中央財政給予獎勵資金支持。現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以推進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為目標,著力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要落實好中央減稅降費政策,著力改善小微和民營企業融資;也要防範好民營、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切實打好防範重大風險攻堅戰。

二、基本原則

(一)地方為主,中央引導。以城市為單位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充分發揮地方熟悉情況、整合資源的優勢,突出地方主體地位,落實好中央減稅降費政策,中央財政給予資金支持。

(二)完善機制,市場運行。立足於完善機制,彌補市場失靈,有效引導金融資源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更好地利用市場化手段創造良好環境,激發內生動力。

(三)鼓勵創新,探索經驗。鼓勵試點城市先行先試,探索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有效模式,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樹立標桿,打造樣本,放大政策效果。

(四)跟蹤問效,獎優罰劣。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對試點城市加強指導,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跟蹤其工作進展情況和實施成效,中央財政獎勵資金與試點城市工作績效挂鉤,突出引導效應。

三、試點內容

(一)中央財政獎勵政策。

從2019年起,中央財政通過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約20億元資金,支持一定數量的試點城市。試點期限暫定為3年,東、中、西部地區每個試點城市的獎勵標準分別為30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

獎勵資金可用於試點城市金融機構的民營和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或代償,或用於試點城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補充。試點城市應注重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特別是與中央財政已出臺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等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不得對同一主體重復安排資金支持。

鼓勵有條件的省份適當安排資金比照開展省內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

(二)試點城市選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擇優確定轄區內試點城市。為更好發揮統籌資源、優化平臺、創新服務的作用,試點城市一般應為地級市(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縣區)、省會(首府)城市所屬區縣、國家級新區。地市級行政區少於10個的省、自治區(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貴州、西藏、青海、寧夏,共7個省區)及5個計劃單列市,每年確定1個試點城市;其他省、自治區及4個直轄市,每年確定2個試點城市。試點城市可重復申報。

1.每年1月31日前,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聯合金融監管、科技、工信、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圍繞考核要求,制定本轄區內試點城市評審方案,以試點城市績效評價指標為依據,逐項確定績效考核目標,加強政策指導。

2.有意向的城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試點方案編制工作,確定績效考核目標,細化工作任務,每年2月27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部門申報。

3.省級財政部門聯合金融監管、科技、工信、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採取公開競爭性方式進行評審,每年3月31日前將試點城市名單、實施方案、績效目標及評價指標表等材料提交財政部。

(三)績效評價指標。

試點工作堅持促發展和防風險並重,既要立足落實好中央減稅降費政策,加大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規模,降低融資成本;又要健全政府主導的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妥善處理好支持民營、小微企業發展與防範潛在風險之間的關係。對試點城市績效情況重點評價四個方面內容:一是金融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總體狀況(佔比40%)。二是完善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情況(佔比30%)。三是金融綜合服務和創新情況(佔比20%)。四是金融帶動地方發展情況(佔比10%)。具體績效評價指標和口徑見附件。

(四)績效評價實施及結果運用。

省級財政部門聯合金融監管局、科技、工信、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對試點城市工作開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建立相關績效指標動態監測體系。

每年3月31日前,省級財政部門聯合金融監管局、科技、工信、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及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對上年工作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將績效評價結果等材料提交財政部,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當地監管局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評,並根據績效評價和抽評結果進行資金結算。對績效評價或抽評結果分值低於70分的試點城市,取消試點資格,追回全部獎勵資金。

(五)職責分工。

各地財政、科技、工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各司其責。試點城市績效目標設定和評價工作由各部門分工負責: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負責金融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總體狀況、金融綜合服務和創新相關指標,具體口徑和得分由雙方協商確定;財政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相關指標;科技、工信部門負責金融帶動地方發展相關指標;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負責中央財政獎勵資金規範使用情況。各部門定期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構建有效高效的工作機制。

地方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抓緊組織做好2019年度試點城市申報和評審工作,通過以點帶面、上下聯動,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匯聚各方合力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推動實現增加民營和小微企業貸款規模、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目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于2019年8月31日前,將本年度試點城市名單、實施方案、績效評價指標表等材料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以後年度試點城市申報和評審工作時間遵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1. 試點城市績效評價指標

      2. 績效評價指標填報口徑説明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2019年7月1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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