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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進一步規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2019-08-03 10:14 來源: 廣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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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療機構應承諾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不高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該項目的現行最低價格

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開展以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對我區現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範中的項目進行分解的項目等

7月29日,記者從自治區醫保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我區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該局日前正式下發《關於公立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項目的自行定價範圍、定價程序等進行了規定。

《通知》明確,未列入我區現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範範圍,符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體現技術先進性、臨床應用性、經濟合理性、社會需求性要求,經國家或自治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或準入,且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實際開展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暫由全區三級甲等公立醫療機構自行定價開展。

根據《通知》規定,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定價程序共有4個步驟:承諾定價-價格公示-建檔管理-價格報備。其中,在承諾定價環節,三級甲等公立醫療機構自行開展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在臨床使用初期,暫由各公立醫療機構以合理的醫療服務成本為基礎,體現醫療服務項目技術含量、醫療風險程度,兼顧市場供求並綜合考慮群眾承受力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自行制定價格。但各公立醫療機構應承諾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不高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該項目的現行最低價格。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在價格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檔案信息書面報本級醫療保障局。只有在獲得核發的臨時收費代碼後,提交材料的三級甲等公立醫療機構才可開展項目收費。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將根據新增醫療服務項目開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分期分批公佈經核準的正式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收費代碼。經核準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信息公佈後,具備條件的公立醫療機構均可開展。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開展以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對我區現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範中的項目進行分解的項目;與我區現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範中已有項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的項目;與已有項目使用不同器械、設備、試劑等,但診療目的一致的項目;在我區現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範中屬於內含一次性耗材的項目。(記者 羅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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