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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産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9-08-08 13:48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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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産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32號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完善保險資産負債管理監管制度體系,加強資産負債管理監管硬約束,推動行業轉型和實現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制定了《保險資産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7月24日

保險資産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防範保險業資産負債錯配風險,提升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能力,加強資産負債管理監管硬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于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身保險公司和財産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産負債管理,是指保險公司在風險偏好和其他約束條件下,持續對資産和負債相關策略進行制訂、執行、監控和完善的過程。

第四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依法建立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監管配套制度,包括資産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和資産負債管理量化評估規則等。

第五條 中國銀保監會建立資産負債管理監管定期分析機制,加強監管協同,審定資産負債管理評估結果,制定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和措施。

第六條 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能力和資産負債匹配狀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資産負債管理監管職責:

(一) 參與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能力的監管評估;

(二) 參與對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數據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等情況的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

(三) 中國銀保監會授予的其他資産負債管理監管職責。

第二章 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資産負債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産負債管理體系,持續提升資産負債管理水平。部分資産負債管理職責可以由保險集團履行,資産配置、賬戶管理等相關職能可以委託給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機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監測資産負債匹配狀況,防範資産負債錯配風險。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産負債管理數據管理制度和機制,確保各項資産負債管理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業務和資金特點,劃分“普通賬戶”和“獨立賬戶”,實行分賬戶的資産負債管理和資産配置管理。

普通賬戶,是指由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擔投資風險的資金賬戶。保險公司資本金參照普通賬戶管理。

獨立賬戶,是指獨立於普通賬戶,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資收益並承擔全部投資風險的資金賬戶。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産負債管理組織體系,在董事會下設立資産負債管理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職能的委員會),在高級管理層下設立資産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明確董事會、資産負債管理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職能的委員會)和資産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成立或指定資産負債管理工作的牽頭部門,作為資産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秘書處。

總資産低於一千億元的財産保險公司可以不設立資産負債管理委員會,由資産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資産負債管理承擔最終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資産負債管理的總體目標和戰略;

(二)審定或授權審定資産負債管理和資産配置的相關制度;

(三)審定資産配置政策,包括資産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産配置計劃,審定或授權審定資産配置政策的調整方案;

(四)其他相關職責。

未設置董事會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由高級管理層履行董事會的相應職責並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職能的委員會)應當審議或根據授權審定資産負債管理和資産配置的相關制度,審議資産配置政策,審議或根據授權審定資産配置政策的調整方案,評估相關經營活動對資産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資産負債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定期評估溝通協商機制的執行情況;

(二)審議或根據授權審定資産負債管理和資産配置的相關制度;

(三)審議資産配置政策及相關調整方案;

(四)組織實施董事會審定的資産配置政策;

(五)控制和管理資産負債管理和資産配置的相關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秘書處應當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資産負債管理的日常工作,為資産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提供決策支持。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資産負債管理和資産配置管理的內部控制流程,建立資産端與負債端的溝通協商機制,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資産負債管理和資産配置所需的模型,選擇適當的管理工具。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壓力測試在資産負債管理決策中的應用,評估分析潛在風險因素對資産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期限結構匹配管理。期限結構匹配是指保險公司能夠維持資産端現金流和負債端現金流在期限結構上的相對匹配,控制和管理期限錯配帶來的不利影響,實現公司長期價值目標。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成本收益匹配管理。成本收益匹配是指保險公司持有資産的收益能夠覆蓋負債成本,具備一定的持續盈利能力,防範利差損風險。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現金流匹配管理。現金流匹配是指保險公司在中短期內能夠獲得充足資金以支付到期債務或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維持公司流動性充足,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産負債管理績效評估體系,明確資産負債管理考核評價方法和標準,對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的績效考核中應體現資産負債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和實施有效的資産負債管理監控和報告程序,定期編制和審議資産負債管理報告,並按照規定向監管部門報送資産負債管理報告。

第三章 監管評估

第二十四條 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産負債管理的監管評估,採取現場評估與非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中國銀保監會自行或授權派出機構定期對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能力進行監管評估,必要時可以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中國銀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採用材料調閱、現場查驗、問卷調查、質詢談話、穿行測試等方式,對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能力進行評估。保險公司部分資産負債管理職能由保險集團履行,或將資産配置、賬戶管理等相關職能委託給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可延伸評估。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保監會根據資産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對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能力進行評分。能力評估採用百分制,包括基礎與環境、控制與流程、模型與工具、績效考核和管理報告。

第二十八條 中國銀保監會根據資産負債管理量化評估規則對保險公司資産負債匹配狀況進行評分。量化評估採用百分制,包括期限結構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現金流匹配。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中國銀保監會依據資産負債管理能力評估和量化評估評分,對保險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

第三十條 對於資産負債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狀況好的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實際經營情況,適當給予資金運用範圍、模式、比例以及保險産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勵經營審慎穩健的保險公司先行先試。

第三十一條 對於資産負債管理能力較低或匹配狀況較差的保險公司,綜合考慮公司發展階段、負債特徵、資産結構和存在的風險,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風險提示;

(二)監管談話;

(三)下發監管函;

(四)監管通報;

(五)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現場調查;

(六)要求進行專項壓力測試;

(七)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提交和實施預防資産負債匹配狀況惡化或完善資産負債管理的計劃。

第三十二條 對於資産負債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狀況差的保險公司,除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可依據法律法規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中國銀保監會將資産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作為評估保險公司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産投資能力和衍生品運用能力的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未按規定報送資産負債管理報告的,由中國銀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公司適用本辦法。保險集團、再保險公司和不經營保險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的監管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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