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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發佈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 政務新媒體不得參與商業性經營活動

2019-08-12 19:20 來源: 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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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政務新媒體不得參與商業性、盈利性經營活動,嚴禁購買‘粉絲’等數據造假行為……”將於9月10日起施行的《雲南省政務新媒體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作出了上述規定。

政務新媒體是指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臺上註冊並開設的政務賬號或應用,以及自行開發建設的移動客戶端等。《辦法》明確,除涉密單位和不對外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開辦政務新媒體,其他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規範開辦。一個單位原則上在同一新媒體平臺只開辦一個政務新媒體賬號;對同一平臺上開辦有多個賬號的,應清理整合;對不同平臺上功能相近、用戶關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應及時清理優化,確屬無力維護的予以關停。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開展重大活動或專項工作,原則上不單獨開辦政務新媒體。

政務新媒體應該刊發什麼內容?《辦法》明確要求,政務新媒體發佈的信息,應當科學分類,採取適合新媒體特點和網民喜聞樂見的表達方式,確保準確權威、語義明確、語言規範、發佈及時,與政府網站所載信息同根同源。不得發佈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除節假日外,原則上每天至少更新發佈1條信息。鼓勵各級各類政務新媒體加工製作原創類政務信息,逐步提高原創信息發佈比例。原則上,各類政務新媒體每2周至少發佈1條原創信息。鼓勵政務新媒體開通辦事服務功能,重點推動與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科、教、文、衛、體等公共服務,以及水、電、燃氣、交通、通信等公用事業單位民生服務事項向政務新媒體延伸。

在信息轉載發佈方面,《辦法》規定,轉載發佈的信息,均應註明來源,保證來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信息內容。原則上只轉載黨和政府網站以及有關主管單位確定的稿源單位發佈的信息,嚴禁轉載發佈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和商業廣告等經營性信息。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除懲戒公示、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去標識化技術性處理。

《辦法》強調,任何政務新媒體不得參與商業性、盈利性經營活動;嚴禁購買“粉絲”等數據造假行為。任何部門不得強制要求群眾關注本單位本系統的政務新媒體、下載使用自建的政務移動客戶端或對本單位本系統發佈的政務新媒體信息進行點讚、轉發;不得將下載使用或關注本單位政務新媒體作為辦事服務的前置條件,不得在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強行推廣本單位開辦的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向第三方採購的政務新媒體。(記者 李丹丹)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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