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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開展“國際通程航班”業務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2019-08-14 10:12 來源: 海關總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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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開展“國際通程航班”業務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9〕133號

為支持我國航空樞紐港建設,提高航空運輸企業競爭力,方便中轉旅客進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從即日起開展“國際通程航班”業務。現就相關監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國際通程航班”定義

“國際通程航班”是指進出境中轉旅客在始發站一次性辦理始發站及中轉站(入境最先到達或出境最後離開的國境口岸)乘機登記手續,在中轉站接受海關衛生檢疫及對其托運行李和手提行李的查驗監管,在目的站提取其托運行李的業務模式。

二、業務辦理

(一)航空運輸企業與機場運營方應當在開通“國際通程航班”業務前聯合向海關總署提交擬開通的航班計劃表和保障方案。國外航空運輸企業應與國內航空運輸企業、機場運營方共同提交相應材料。

(二)海關總署依據直屬海關實地考察情況,重點考量航空運輸企業與機場運營方滿足本公告行李監管、機場管理、航空運輸企業管理章節中有關海關監管要求情況,屬地海關人力資源配備情況,並及時答覆是否同意開通“國際通程航班”業務以及開通範圍。

(三)航空運輸企業增減或變更國際通程航班航線、航班、時刻等內容以及暫停航班運行超過一年(含)以上復飛的,應事先徵得直屬海關同意。

(四)未按照本公告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無法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航空運輸企業與機場運營方,直屬海關可暫停其“國際通程航班”業務並令其限期整改。對超出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海關總署將終止其“國際通程航班”業務。

三、通關流程

(一)為提升旅客通關體驗,航空運輸企業應在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全面開展授權委託業務,接受旅客授權委託配合海關開箱查驗。具體授權委託形式及海關要求,由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與航空運輸企業協商確定。

(二)中轉出境旅客統一在國內始發站辦理托運行李交運手續。抵達中轉站(出境最後離開的國境口岸)機場後,旅客應接受海關衛生檢疫並辦理手提行李海關手續。旅客委託人(航空運輸企業)配合中轉站海關對托運行李進行機檢及必要的開箱查驗。托運行李中有需辦理海關手續物品情形的旅客,由航空運輸企業或其委託的機場地面服務企業負責將其引導至海關中轉監管現場接受檢查。

(三)中轉進境旅客抵達中轉站(入境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機場後,應接受海關衛生檢疫並辦理手提行李海關手續。旅客委託人(航空運輸企業)配合中轉站海關對托運行李進行機檢及必要的開箱查驗。托運行李中有需辦理海關手續物品情形的旅客,航空運輸企業或其委託的機場地面服務企業負責引導旅客連同手提行李一併至海關中轉監管現場接受檢查。

(四)中轉旅客攜帶寵物進境的,應當從建設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進境,旅客進境後應主動向海關提交證書並接受對寵物的現場臨床檢查。需實施隔離檢疫的寵物應在具備隔離檢疫條件的進境口岸進行隔離檢疫。

四、機場管理

(一)機場運營方應當在國際到達海關監管區內設置專門的國際中轉候機廳和海關中轉查驗區,海關中轉查驗區內應配置人體檢查設備和行李檢查設備等,確保中轉旅客可控並滿足海關監管與查驗需求。

(二)機場運營方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及必要設施以實現海關對全部中轉托運行李的遠程後臺監管,中轉行李分揀過機時,應將行李信息(編號、數量、重量等)以及旅客護照信息、轉機信息等實時傳輸至海關,實現海關操控、比對等功能。

(三)機場運營方應當具備對中轉旅客識別、分流、攔截的條件。

五、航空運輸企業管理

(一)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主動配合海關做好法規宣傳工作。在始發站為“國際通程航班”中轉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時,應擺放提示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關申報單》,提示有申報需要的旅客按照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關申報單》;告知旅客到達中轉站後,主動選擇海關申報通道並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關申報單》,否則其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航班飛行過程中,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通過機上廣播介紹旅客中轉流程、通關流程和海關相關規定,提示“國際通程航班”旅客在其抵達中轉站後,無需提取其托運行李,但應攜帶所有手提行李下機,並辦結海關手續。

(二)航空運輸企業在始發站為“國際通程航班”中轉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時,對於部分托運行李(嬰兒車、輪椅除外)在中轉站提取的旅客,應取消其全部托運行李的通程便利,按照一般進出境旅客辦理乘機手續。

(三)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對“國際通程航班”托運行李施加有效識別標識,並與其他托運行李區別裝載。

(四)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將有關旅客信息、托運行李信息(件數、重量、號碼等)、聯程航班等艙單電子數據及時傳送至海關旅客艙單系統。對於在登機口,因手提行李超重臨時調整為托運行李的,航空運輸企業應于飛機降落前向中轉地海關補報上述物品艙單信息。

(五)航空運輸企業安排中轉航班銜接時應當充分預留海關查驗時間。具體預留時間由航空運輸企業、機場運營方與海關根據實際監管和保障能力協商確定,一般不少於90分鐘。

(六)中轉旅客托運行李在運抵中轉站後,航空運輸企業或其委託的機場地面服務企業,應負責將所有中轉進出境旅客托運行李轉運至海關檢查設備上,對後臺過機的中轉托運行李逐件掃碼核銷。相關托運行李經海關檢查放行後方可再次辦理交運手續。

(七)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海關指令配合做好托運行李查驗工作。對於海關確定需要人工開箱檢查的中轉進出境旅客托運行李,航空運輸企業或其委託的機場地面服務企業應根據海關指令查找托運行李,及時運送到海關中轉監管現場並依據海關指令進行操作。需要進行機場安全檢查的,優先進行機場安全檢查後,再運送至海關中轉監管現場。

(八)航空運輸企業或其委託的機場地面服務企業,應當全程負責中轉旅客的引導工作。對於海關監管需要旅客本人到場,應當及時引導旅客至海關中轉監管現場接受海關查驗。對於主動申報行李中有需辦理海關手續物品情形的旅客,應負責將其引導至海關中轉監管現場,連同手提行李一併辦理海關手續。

(九)未經海關同意,航空運輸企業不得為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旅客辦理下一程登機手續,並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海關。對於必須當場辦理海關手續的、屬於海關認定高風險的或處於緊急突發狀況下的旅客,航空運輸企業或地面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海關對其行李物品實施攔截、控制,並辦理退改簽手續。

六、特殊情況處理

(一)因依法辦理海關手續需要,造成中轉旅客無法按時登機的,應當由航空運輸企業妥善處置。

(二)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中轉旅客需要在中轉站改簽其他航班的,若改簽後的航班不屬於“國際通程航班”業務範圍,航空運輸企業或其委託的機場地面服務企業應將中轉旅客托運行李交由中轉旅客本人,按照一般進出境旅客流程辦理海關手續。

七、其他事項

(一)海關總署已經同意試行“國際通程航班”業務的,按照已有試行航線、航班範圍開展“國際通程航班”業務。

(二)對於“國際通程航班”涉及的進出境旅客衛生檢疫、行李物品海關監管要求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國際通程航班”的海關公告及文件規定,凡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均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8月12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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