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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08-19 10:04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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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廳(局、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局,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各遠洋漁業企業:

自2014年10月27日我部下發《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農辦漁〔2014〕58號)以來,遠洋漁船船位監測工作逐步完善,對強化遠洋漁業管理、保障遠洋漁船航行作業安全、嚴格執行遠洋漁業扶持政策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國際社會對漁業資源保護以及打擊非法捕魚日益重視,相關區域性漁業組織和入漁國對漁船管理提出了越來越嚴格的要求。為進一步強化遠洋漁業規範管理,切實履行負責任國家義務,適應國際國內漁業管理的新變化新要求,促進遠洋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我部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對《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19年8月1日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遠洋漁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遠洋漁業扶持政策,保障遠洋漁船航行作業安全,促進遠洋漁業規範有序發展,履行相關國際義務,適應國際漁業管理要求,根據《遠洋漁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農業農村部批准從事遠洋漁業生産的漁船(含漁業輔助船),應當安裝船位監測設備並納入農業農村部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以下簡稱“船位監測系統”),由農業農村部實施船位監測。

第三條 遠洋漁船納入船位監測系統是遠洋漁業項目審批的必要條件,船位信息報告情況是項目年審的重要內容,船位數據是核定有關政策性補貼、監督執行有關政策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 船位監測系統由農業農村部統一管理,委託中國遠洋漁業協會(以下簡稱“遠洋漁業協會”)承擔技術維護、組織協調及技術培訓等工作,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第五條 各有關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遠洋漁船船位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對本轄區遠洋漁船船位進行日常監測。市、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相關工作。遠洋漁業企業負責本企業遠洋漁船船位日常監測,企業法人為第一責任人,企業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工作。

第二章 船位監測設備的安裝

第六條 遠洋漁船應當安裝與船位監測系統兼容的船位監測設備,並可正常調取船位。對入漁國明確規定不允許安裝船位監測設備的遠洋漁船,應當使用安裝的船舶自動識別設備(AIS)報送相關信息。

第七條 遠洋漁業企業參考信號覆蓋範圍自主選擇符合第六條要求的監測設備,自行完成設備的採購、安裝和入網。安裝完成後,企業應及時通過船位監測系統將漁船註冊信息,包括船舶登記信息、船位監測設備信息等報遠洋漁業協會,並申請納入船位監測系統。漁船註冊信息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八條 遠洋漁業協會應及時組織對企業安裝的船位監測設備進行技術檢測,並將檢測結果通知申請企業,同時抄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和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船位監測設備檢測合格的漁船將自動納入船位監測系統。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隨意移動、損壞、拆卸已安裝好的船位監測設備。遠洋漁業協會應組織研發船位監測設備防拆卸自動報警功能。如因維修或更換設備確需拆卸的,須向遠洋漁業協會報備。

第十條 遠洋漁船納入船位監測系統後,不得隨意更改漁船註冊信息。確需變更的,須憑漁船國籍證書、遠洋漁業項目審批通知等相關材料到遠洋漁業協會變更漁船註冊信息,並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和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船位的日常報告和監測

第十一條 納入船位監測系統的遠洋漁船,船位監測設備日常自動報告船位信息的頻率不得少於每日24次,每1小時1次,有效船位每日不得少於18次。農業農村部和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調取遠洋漁船船位信息。船位信息包括:漁船船名,漁船地理位置(緯度和經度),漁船在上述位置的日期和時間、航向、航速。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設備故障造成船位監測設備無法正常自動報告船位時,相關企業應及時聯絡遠洋漁業協會,並向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排除設備故障,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在設備故障期間,相關企業須通過船位監測系統,每日報送設備故障漁船前24小時的每1小時1次的船位信息。如設備故障在30天后仍無法排除修復的,漁船應立即停止生産,回港修復設備後再繼續生産。

第十三條 對船位監測設備無法正常自動報告船位信息的漁船,遠洋漁業協會應及時通知企業查明原因,儘快修復設備。修復期間,相關企業應按第十二條要求每日手動報告船位。

第十四條 遠洋漁業協會對日常接收的船位數據進行匯總和分析,並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船位監測情況、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漁船船位監測情況,通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企業,並抄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第四章 船位監測設備的使用維護

第十五條 遠洋漁業企業在執行遠洋漁業項目期間,應保證遠洋漁船船位監測設備正常使用和每天24小時開機且正常運行,及時準確報告船位信息,不得關閉船位監測設備。

第十六條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設備的使用、管理由船長直接負責。遠洋漁船應及時、準確報告船位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改動,不得人為干擾、破壞監測設備工作。

第十七條 遠洋漁業企業應為漁船配備具有相關技術能力的人員,保障設備正常工作,並對船位監測設備進行保養和維護,對嚴重老化或損壞、無法正常使用或不再被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列入其認可設備清單的船位監測設備應及時更換。

第十八條 遠洋漁業協會應協調有關技術支持單位,及時解決企業在船位監測中出現的技術問題,保障船位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為加強遠洋漁船安全生産,減少和避免發生越界生産等違法違規事件,遠洋漁業協會應不斷完善船位監測系統,建立漁船越界預警和越界報警等功能。

第二十條 遠洋漁船在公海作業時,如未按農業農村部要求與相關國家專屬經濟區(EEZ)邊界保持安全距離,船位監測系統將發出越界預警信息。遠洋漁業協會應及時通知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督促相關企業採取措施,要求所屬漁船立即駛離預警區,避免越界作業。

第二十一條 遠洋漁船進入未經農業農村部批准作業的海域或有關國家爭議、敏感海域時,船位監測系統將發出越界報警信息。遠洋漁業協會應立即向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報告,並通知相關企業在24小時內,向所屬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作出説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就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第二十二條 遠洋漁船正常航行通過有關國家專屬經濟區(EEZ)或未經批准作業的國家管轄外海域時,相關企業應提前向遠洋漁業協會報告,以免船位監測系統發出預警或報警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實施船位監測的漁船不得從事遠洋漁業生産,農業農村部不批准及確認其遠洋漁業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納入船位監測系統的遠洋漁船,農業農村部對船位報告狀況實施年度審查。

第二十五條 遠洋漁船的年可監測船位天數是核算漁船政策性補貼的基礎依據。年可監測船位天數是指一年中漁船能按本辦法要求報告船位的總天數。

第二十六條 因船位監測設備故障無法正常自動報告船位的遠洋漁船,手動填報船位全年累計最長不得超過30天,超過30天的天數,不計入可監測船位天數。設備故障期間,未按第十二條要求手動報告船位的,不計入可監測船位天數。

第二十七條 擅自移動、拆除、關閉、損壞船位監測設備或故意偽報和擅自更改漁船註冊信息的,扣除相關漁船當年政策性補貼。

第二十八條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設備的購買、安裝、維護,以及按農業農村部規定頻率日常報告船位的費用由企業承擔。遠洋漁業協會應做好相關協調服務工作,降低企業成本。因管理工作需要額外調取船位的費用由調取單位承擔。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對船位的原始數據進行增減、篡改和刪除,違者將按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的船位數據為農業農村部所有,相關單位在監測工作中應遵循船位監測數據安全、保密原則,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使用。遠洋漁業協會應採取措施保障船位數據安全,及時對系統採取定級、備案、測評等防護措施,妥善儲存近5年船位數據並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備案。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調閱本轄區內遠洋漁船船位數據。遠洋漁業企業可調閱本企業執行遠洋漁業項目漁船的船位數據。

第三十一條 如我國加入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或入漁國實施更為嚴格的船位監測管理措施,則我國遠洋漁船應遵守並實施該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或入漁國關於漁船監測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農業部辦公廳2014年10月27日印發的《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農辦漁〔2014〕58號)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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