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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劣藥”?藥品違法行為將明確界定

2019-08-22 15:1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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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趙文君、屈婷)現行法律對假藥、劣藥範圍界定比較寬泛,不便於精準懲治。22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界定了假藥、劣藥的範圍。

專家表示,科學地界定假藥、劣藥,並實施科學監管是法律修訂的重要議題,對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利益和行業聲譽關係重大。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對原“按假藥論處”“按劣藥論處”情形中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産、進口的藥品,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使用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的原料藥生産的藥品,使用未經批准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産的藥品單獨作出規定,明確禁止生産、進口、銷售、使用這些藥品,並從嚴規定處罰。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宋華琳説,對假藥、劣藥概念加以界定和厘清,使得假藥、劣藥概念更為契合事物本質,相對更容易認定,更符合執法實踐,有助於更好地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的行為。此外,二次審議稿更加體系化、無疏漏地為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從而形成週密的監管網絡。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沒有造成人身傷害後果或者延誤治療的,可以免予處罰。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研究會會長唐民皓説,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將藥品生産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情形從藥品品質的假劣中分離出來,單獨列出進行表述,有助於監管執法的科學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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