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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調整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2019-08-27 08:57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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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調標是自2000年以來,我省連續第19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本次提標政策從2019年8月1日起執行

8月26日,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我省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相關情況。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8月22日,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再次調整提高我省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此次調標是自2000年以來,我省連續第19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本次提標政策從2019年8月1日起執行。

此次提標涉及的人員範圍為: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批准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退役人員;批准享受生活補助的涉核軍隊退役人員;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老烈士子女;批准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老退役士兵;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

以上人員調整後的定期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為:

·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提高10%。提高後的傷殘人員撫恤金標準最高是因戰一級達到88150元/年,最低是因公十級8380元/年。烈屬定期撫恤金達到27980元/年,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達到24040元/年,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達到22610元/年。

·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445元,每月提高200元。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60元。每月提高50元。

·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50元,每月提高50元。

·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50元,每月提高50元。

·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20元,每月提高50元。

·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40元。

·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記者 趙靜 實習生 趙黎丹)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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