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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下月施行

2019-08-30 09:13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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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記者從浙江省新聞辦舉行的《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下稱《規定》)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規定》已於今年8月1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地處東南沿海,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也是當前我國打擊走私的重點地區之一。據悉,《規定》緊扣最突出的流通領域販私問題,對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的認定和查處作了明確規定,並完善了涉案物品和工具的處置程序,解決實踐中無法可依的情形。

違規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根據《規定》,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進口貨物和專門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仍為其提供資金賬號、商品標識、裝卸、倉儲、碼頭靠泊服務等便利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並處以最高30萬元或50萬元罰款;提供碼頭靠泊服務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反走私工作鏈條長、環節多,是一項複雜、縝密的系統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門通力合作。為此,《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記者 王璐怡)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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