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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9月1日起執行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新標準

2019-09-01 08:58 來源: 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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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施行,與此同時,《山西省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隨稅法同步施行,2010年8月4日省政府公佈的《山西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據介紹,耕地佔用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佔用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行為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我省耕地佔用稅適用稅額的確定是在現行稅額基礎上,按照稅制平移的原則,依據耕地佔用稅法的規定,對個別縣(市、區)的適用稅額作了調整。一是對大同市、長治市、朔州市的8個縣(市、區)根據行政區劃的變動,適用稅額作了相應調整;二是對38個因人均土地面積發生變化的縣(市、區),適用稅額作了調整。其中,14個縣(市、區)提高適用稅額,24個縣(市、區)下調適用稅額;三是遵循我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精神,根據《耕地佔用稅法》第五條的授權,對人均耕地低於0.5畝的12個縣區,按稅法規定上限即按適用稅額的150%徵收耕地佔用稅,同時為了方便納稅人申報和稅務機關徵收,將其由原一類地區中單獨列出。總體來説,我省耕地佔用稅的稅負基本保持不變。

此外,為促進社會發展、保障改善民生,此次調整新增了“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的規定;擴展了免徵範圍,將“養老院”修改為“社會福利機構”,將“醫院”修改為“醫療機構”;對於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增加了“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的內容,還增加了對“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免徵耕地佔用稅的優惠;考慮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增加了“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的優惠規定等。

我省耕地佔用稅還特別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耕地佔用稅”的優惠政策。(記者 任志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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