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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發佈工傷保險新規定 詳解工傷保險賠付方法

2019-09-19 08:41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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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發佈工傷保險新規定
11月1日起施行 詳解工傷保險賠付方法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日前公佈,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工傷發生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至12個月:五級傷殘為12個月,六級傷殘為10個月,七級傷殘為8個月,八級傷殘為6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18個月: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9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3個月。

規定還明確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按規定發放,不得一次性支付。職工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經辦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應當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不含精神損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4種情況認定工傷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至醫療機構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48小時的起算時間為醫療機構初次搶救時間。

■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職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車發生事故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處理。(該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記者 廖晨霞)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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