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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

2019-10-07 11:22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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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近日發出關於徵求《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切實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並就徵求意見稿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地質調查局等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在兩個方面提出8條要求。

在強化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一是探礦權人應按規定匯交本探礦權期內已開展的各類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地質資料。探礦權變更縮小面積的,應匯交面積縮小部分形成的地質資料;探礦權保留期間無需匯交地質資料。二是採礦權延續、登出、面積擴大、階段性關閉礦井,或採礦權人開發礦産資源時發現新礦體、新礦種或者礦産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按規定匯交本採礦權期內開展的礦山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其中油氣採礦權中,對於成規模部署的開發井,每平方公里內應至少匯交2口油井的地質資料,其他開發井的地質資料按委託保管相關規定管理。三是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國家財政出資地質工作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監管,每季度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納入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四是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且未匯交地質資料的非油氣礦業權,可不按礦業權延續次數匯交,礦業權人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所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一次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五是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開展地質工作、也未形成任何地質資料的礦業權或地質工作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應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礦業權/項目未形成地質資料告知單》,承諾未形成地質資料事實,由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放標注了未形成地質資料等相關信息的匯交憑證;對開展了部分地質工作,形成了階段性地質資料的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應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地質工作總結報告和已形成的原始或實物地質資料後,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六是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要求,向逾期未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發放《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其中無法聯絡到匯交人的,通過門戶網站以公告形式發放。《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發放後60日內仍不匯交地質資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自通報之日起至全部匯交地質資料之日止,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受理被通報匯交人探礦權、採礦權新立申請和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申請。同時,將相關礦業權人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的異常名錄,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在強化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方面,徵求意見稿強調:一是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深化“放、管、服”改革,通過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和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匯交信息、《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礦業權/項目未形成地質資料告知單》、通報等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二是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對逾期未匯交和未形成地質資料的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的監督檢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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