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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若干事項的公告

2019-10-13 08:04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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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 第3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我部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事項作了進一步優化,現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按照變更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件1)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型號核準變更申請:

(一)獲證産品原申請人(申請企業)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獲證産品的委託生産企業信息發生變化的;

(三)委託生産企業的質量體系發生變化的(如生産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生産線、産地發生變化);

(四)元器件發生變化的;

(五)獲證後,未實際投入生産和銷售前,型號發生變化的;

(六)因國家法律法規或無線電管理政策發生變化而導致産品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

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項情形,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不再委託型號核準測試,重新核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第(一)(六)項情形型號及型號核準代碼不變,第(五)項情形僅型號核準代碼不變;第(二)、(三)或(四)項情形,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對相應申請材料進行變更,不再委託型號核準測試,原型號核準證繼續有效。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無〔2014〕1號)中明確的嵌入“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信息技術類設備和家用電器類設備”,具體適用名錄見附件2。

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無〔2014〕1號)要求合併申請同系列産品(界定條件見附件3)證書的,申請人應提交同一系列産品型號命名規則和差異化聲明,以及産品射頻參數一致的承諾書。經審查,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同系列産品中的一個具體型號樣品委託型號核準測試,測試合格的對該系列産品合併核發一張型號核準證,並在證書中標明同系列産品的型號命名規則,以及嵌入的“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及型號核準代碼信息。

上款可以合併申請型號核準證書的同系列産品是指嵌入了無線局域網(含藍牙)、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含NB-IoT、eMTC)“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信息技術類設備和家用電器類設備”同系列産品。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加大對有關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違反承諾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1.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變更申請材料要求

      2.嵌入無線電發射設備模塊的“信息技術設備和家用電器設備”産品目錄

      3.“同系列産品”的界定原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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