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證監會五方面優化重組上市監管制度

2019-10-18 22:38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電(記者 劉慧)證監會18日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主要從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等五方面優化重組上市監管制度。

從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看,本次修改取消“凈利潤”指標。業內人士指出,這將有利於支持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和産業升級,加快質量提升速度。

“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據了解,2016年證監會修改重組辦法時,將按“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時限從“無限期”縮減至60個月。考慮到累計期過長不利於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後加快注入優質資産,本次修改統籌市場需求與抑制“炒殼”、遏制監管套利的一貫要求,將累計期限減至36個月。

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相關資産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産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交易。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相關重大資産重組,所購買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值得關注的還有本次修改還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旨在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資産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重點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

此外,修改後的重組辦法豐富重大資産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監管措施,加大問責力度。明確科創板公司並購重組監管規則銜接安排,簡化指定媒體披露要求。

證監會上市部主任蔡建春介紹,本次修改,旨在準確把握市場規律,理順重組上市功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作用,積極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是落實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總體方案的重要舉措。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