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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9-10-31 10:13 來源: 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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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商辦貿函〔2019〕3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公安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進一步簡化工作流程,為出口創造便利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出口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自2019年11月20日起,對二手車出口企業收購機動車申請轉移登記的,在交回原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並交驗機動車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待出口”事項,核發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一致,但最長不超過60日;屬於二手車出口企業異地收購車輛的,無需返回企業所屬轄區辦理機動車轉入手續,機動車檔案由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留存。在辦理二手車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後2個月內,企業憑出口報關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證明憑證,向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出登記。出口報關單等憑證已實現信息聯網核查的,免予提交紙質憑證。

二、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由“一車一證”改為“一批一證”。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口企業可在許可證申請表上同一商品編碼項下最多申請20輛二手車。申請數量應與實際報關數量一致,並一次完成清關。一次報關數量少於申請數量的,應重新申領許可證。

三、二手車出口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模式,企業可自主選擇出口報關地和出境口岸。

四、商務、公安和海關主管部門應按照《關於支持在條件成熟地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通知》(商貿函[2019]165號)有關規定,強化服務意識,結合各地實際簡化流程,在車輛轉移登記、出口許可證申領、口岸通關、車輛登出等環節為企業提供便利。

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19年10月2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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