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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規範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

2019-11-14 11:1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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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11月14日電(記者 郭強)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日前聯合製定《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規範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的計提、使用和監管,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礦山企業每季度應當按照直接銷售原礦和非直接銷售原礦的收入、礦種系數、開採系數綜合計提生態修復基金,基金使用範圍包括因礦産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地表植被損毀和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損毀土地的復墾支出、地下含水層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等。

礦山企業應邊生産邊修復,並按照3年一階段申請生態修復驗收;在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應使用基金完成礦山生態修復工作並及時申請驗收,不足部分由礦山企業補齊。對未按要求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拒不履行修復義務的企業,可指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其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並追究法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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