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政策性關閉礦山採礦許可證登出有關工作的函

2019-09-28 11:23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政策性關閉礦山採礦許可證登出有關工作的函
自然資辦函〔2019〕15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近年來,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相關要求和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産能政策措施,各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了對涉及各類保護區和去産能煤礦礦山關閉退出工作。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做好以上政策性關閉礦山採礦許可證登出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對礦山作出關閉退出決定,應明確礦山關閉後相關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未明確的,遺留的礦山生態修復等問題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二、在明確相關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後,作出關閉退出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應及時將礦山關閉決定、關閉礦山基本情況(採礦許可證號、企業名稱、生態修復義務履行責任主體)通知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證登出手續。

三、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有關礦山關閉情況的通知後,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直接登出採礦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對於存在查封、抵押備案等情況的,應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後予以直接登出採礦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四、關閉退出礦山的生態修復責任主體情況應向社會公告。關閉退出礦山礦業權登出後,對於明確生態修復責任仍由原企業履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限定責任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任務;對於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修復的,應納入當地相關規劃統籌解決。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9月1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