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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吳湞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2019-11-15 18: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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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成都11月15日電 2019年11月15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吳湞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吳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湞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吳湞先後利用擔任江西省衛生廳藥政管理局局長、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藥品審批、子女就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1.1106萬元。被告人吳湞在2009年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期間,以及2017年至2018年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湞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鋻於吳湞受賄1220萬元係未遂;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和部分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其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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