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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輕微納稅失信可有條件修復

2019-11-18 07:39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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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

據了解,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出現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範圍較大,《公告》實施後,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開展納稅信用修復以糾正失信行為為前提。《公告》明確,下述四類情形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方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其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經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狀態,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後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記者 董碧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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