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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第二輯)

2019-11-22 10:26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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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政策類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1.我單位是進出口企業,需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那麼我單位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在轉小規模納稅人之後應該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稅務局吳橋辦稅服務廳反饋的企業提出的相關問題,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小微企業普惠性政策(增值稅)。按季申報小微企業4-6月銷售額32萬元,7月開具紅字發票衝減4-6月銷售額6萬元(銷貨退回),衝減後4-6月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7月份企業要登出,7月申報繳納的4-6月稅款可以退回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因此該小規模納稅人7月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能衝減4-6月的銷售額,其4-6月銷售額仍然為32萬元,銷售退回的6萬元,應從7-9月的銷售額中扣減並進行納稅申報。

(二)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3.以前年度調增的資産減值準備金(壞賬準備),在本期壞賬核銷,需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怎麼填寫才是最正確的?

(所得稅司答覆)

答:以前年度調增的資産減值準備金(壞賬準備),在本期壞賬核銷,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2018年修訂》之《A105090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企業應根據具體的資産損失類型,選擇對應行次填報。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4.文化事業建設費按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季度不超過6萬)免徵,能否提高至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季度不超過30萬)?

(非稅收入組答覆)

答:2019年4月26日財政部印發了《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徵;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徵。2019年6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4號),完善《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説明,簡化優惠政策的辦理,繳費人申報即可享受《通知》明確的優惠政策。截至目前,除重慶市對歸屬地方收入的娛樂業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徵10%和河南省歸屬地方收入配套文件暫未出臺外,其餘省市均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徵50%。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印花稅優惠是否可以與其他政策疊加?

(財産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因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印花稅優惠可以與其他政策疊加。

(四)深化增值稅改革

6.納稅人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後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能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更正申報或者補計提加計抵減額?

在實務中,納稅人提交加計抵減聲明後,可能存在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發生額的情況。例如:某納稅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計抵減聲明,進行了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當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10000元,但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納稅人是否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進行更正申報或者在5月所屬期時補計提?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因此,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並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以後的申報期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案例中,該納稅人可以在5月所屬期納稅申報時,補充計提4月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7.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機票款進項稅計稅基礎為(票價+燃油費附加),民航基金等其他費用不可以作為進項稅的計稅基礎。每次計算進項稅的時間需要拆分,實際民航基金等其他費用作為計稅基礎對進項稅的影響金額並不不大,建議直接按照支付金額來計算進項稅,可大大提高辦稅效率。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中,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是分別列示的。其中,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增值稅遵循“徵扣一致”的基本原則,上環節徵多少,下環節扣多少,上環節不徵稅,下環節不扣稅。因此,民航發展基金不應納入進項抵扣的範圍。

8.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於2020年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因此,如果納稅人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無論該納稅人2020年是否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均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二、信息技術類

9.小規模納稅人申報附加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目前系統只自動減免50%城建稅,對於月不超10萬,季不超30萬的納稅人無法自動顯示可全額免除水利建設基金,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項費用。建議系統自動顯示可減免的稅額。

(非稅收入組答覆)

答:系統已經修改,已可以實現小規模納稅人申報附加稅時,自動顯示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的減免金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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