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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 (第一輯)

2019-11-19 09:10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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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 (第一輯)

編寫説明

減稅降費是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對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微觀主體活力、促進經濟增長具有深遠意義。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工作的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

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稅務人員正確理解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有效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引導納稅人充分享受減稅降費紅利,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減稅辦”)根據問題答覆歸口管理的要求,將各地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的問題,按照工作職責推送相關司研究答覆口徑,減稅辦對答覆口徑進行了認真梳理並經相關司審核確認,形成《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第一輯),供大家參考。

一、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的口徑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對象如何界定?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此次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政策適用對象就是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並無其他標準,與四部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沒有對應關係。

3.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選擇?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小規模納稅人能否自己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能變更。這裡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説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後,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問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年度內任意時間選擇調整納稅期限。一經選擇,本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5.納稅期限變更需要什麼資料和流程?

納稅期限變更需要提供什麼資料?辦理程序是納稅人自行聯絡主管稅務機關變更?還是在申報表中選擇變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6.納稅人季度中變更納稅期限,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麼影響?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包括按月變更為按季或按季變更為按月)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後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可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7.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一般納稅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需要在4月份徵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1-2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於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8.境外單位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境外企業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均由扣繳義務人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9.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中銷售額30萬是指不含稅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是的。

10.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11.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自行開具專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12.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是扣除前還是扣除後的銷售額?如提供建築服務,是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餘額確認是否超過10萬還是扣除前的金額確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後的銷售額。如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差額確認銷售額,以判斷是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10萬元免稅政策。

13.建築行業納稅人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確定預繳稅款時實現的收入?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14.一個建築企業在同一個預繳地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不超10萬,但是月總銷售額超10萬,以哪個為標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

15.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産、轉讓不動産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16.轉登記規定中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17.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對於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適用本規定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2.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18.2018年5月1日之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

19.2019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20.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只要滿足“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一個條件嗎?是否還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滿足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的條件,但是2019年只能辦理一次轉登記。2.不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21.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2.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調整後,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提高?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23.政策調整後,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4.月銷售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放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免徵增值稅政策調整後,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25.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是顯示實際徵收率還是顯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徵收率;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

26.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徵收率。

27.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增值稅申報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增值稅申請表的填寫情況如下: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徵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産業務,以扣除不動産銷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

28.預繳地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9.增值稅起徵點的規定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起徵點,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無論是此前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3萬元(季度6-9萬元)免徵增值稅的規定,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季度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並沒有調整增值稅起徵點。

30.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1.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産品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産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産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32.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30萬能否免徵增值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麼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麼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是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的。

33.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該規定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於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34.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一月份有銷售,二月三月辦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30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政策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0萬元,是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

35.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剔除不動産轉讓銷售額後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在申報時應注意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産業務,以扣除不動産銷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過程中,可按照申報系統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産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及填報注意事項。

36.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産,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産信息以外,還需要填報申報表相關欄次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需要填報。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産,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産信息以外,還應根據政策適用情況據實填寫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相關欄次,完整申報當期全部銷售額。

37.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衝紅,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38.如果繳納過稅款後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後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出具紅字專用發票後,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

39.原發票無法退回紅衝導致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難問題怎麼解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由於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下游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款,為保障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繳納增值稅後方可開具。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需要將增值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轉出,並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後,由稅務機關根據校驗通過的《信息表》為銷售方代開紅字專用發票,並不需要將原發票退回。

40.符合免稅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代開普票時不進行徵收稅款,還是先徵後退?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符合免稅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徵收增值稅。

41.租金收入分攤政策的適用範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這是一項普遍適用的規定。在執行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時,考慮到出租房屋的多為自然人,為充分釋放政策紅利,也為了促進房地産租賃市場的發展,允許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攤適用免稅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此項政策。

42.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賃期分攤?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然人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屬於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43.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後,其他個人發生銷售不動産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産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産,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依照政策規定納稅。

44.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是否提高?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適用按月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規定?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2萬元時,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3萬元後,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但此項政策有明確的執行期限,並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執行。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後,沒有出臺提高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標準的文件。因此,目前執行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

45.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小規模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否需要徵增值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發票管理有關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在性質上屬於普通發票。因此,月(季度)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46.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期有留抵,轉成小規模納稅人之後,該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具體處理方式,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47.其他個人在2018年採取預收款方式出租不動産,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後租賃期的預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但未超過10萬元的,能否申請退還2019年及以後租賃期對應的增值稅稅款?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個人在2018年採取預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後租賃期的不動産租金收入,應適用原月銷售額3萬元(季度9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繳納的增值稅,不能申請退還。

48.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發票、轉登記前業務發生銷貨退回需要衝紅、以及開具錯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轉登記後如何開具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在轉登記以後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49.對於已經實行匯總納稅的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年銷售如果達不到500萬元,該分支機構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取消匯總納稅後,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50.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上月發生的銷售在本月發生銷售退回,本月實際銷售額超10萬元,如何確定本月銷售額能否享受增值稅免徵優惠?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51.新辦或登出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是按照實際經營期享受還是按季享受優惠?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從有利於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角度出發,對於選擇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季度中間成立還是季度中間登出的,均按30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優惠。

5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後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對應的租賃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號公告相關優惠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應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過3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免徵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1月1日後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免徵增值稅。

53.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54.行政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委會等非企業性單位,對外出租不動産收取的預收款,能否以分攤後的銷售額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普惠性免徵增值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非企業性單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適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的政策規定,不能以分攤後的銷售額享受普惠性免稅政策。

55.對於産權不屬於孵化器的不動産,對其取得的不動産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經營租賃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産或者不動産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不動産租賃服務屬於經營租賃服務。

納稅人出租不動産是轉讓不動産使用權的行為,不涉及所有權。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在孵對象提供不動産租賃服務,對其取得的不動産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

56.A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4月在異地從事建築工程,4月份收入12.8萬元,請問當月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第一條和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A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企業,4月份收入沒有超過30萬元,當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如果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築工程收入超過30萬元,應按建築工程收入全額預繳增值稅;如果4-6月未超過30萬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57.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範圍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深化增值稅改革

深化增值稅改革——稅率與扣除率調整政策

58.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有哪些調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59.自4月1日起,適用9%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産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糧食等農産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60.適用6%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無形資産(不含土地使用權),稅率為6%。

61.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調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有調整。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公告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

6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産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産品,能否按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産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産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6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未採用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可憑哪幾種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6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用於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産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産品,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6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産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産品,取得(開具)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取得(開具)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産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6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能否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68.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同時兼營農産品深加工,能否同時適用農産品加計抵扣以及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産品深加工業務,其購進用於生産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産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並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69.適用農産品核定扣除辦法的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其適用的扣除率需要進行調整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 )明確規定,農産品核定扣除辦法規定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生産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6%調整為13%,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6%調整為13%;如果納稅人生産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0%調整為9%,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0%調整為9%。

70.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幾張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了簡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一主表五附表”,即申報表主表、附列資料(一)至(四)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不再需要填報。

71.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産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於生産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領用農産品用於生産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産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後。

72.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産13%稅率貨物的農産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A公司未納入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主要生産13%稅率貨物,2019年4月1日後購進的農産品,能否在農産品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能在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産品抵扣的一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農産品用於生産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則在生産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百分點。

73.A公司未納入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産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産13%稅率的貨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産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産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A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取得的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産13%稅率的貨物,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74.B公司適用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2019年4月1日以後,購進農産品適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規定,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上述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後,如果B公司銷售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則對應的扣除率為13%;如果銷售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9%,則扣除率為9%。

75.C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産品既用於生産13%稅率的貨物又用於生産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目前未分別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産品既用於生産13%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産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需要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産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76.《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中的幾項政策執行期限是一樣的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調整增值稅稅率等多項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化增值稅改革——不動産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政策

77.A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産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産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産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78.B單位2018年6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産進項稅額在2018年7月申報抵扣了60%,在今年哪個月份就能夠申報抵扣剩下的40%?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9.C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産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一次性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0.D單位2019年4月對原有廠房進行修繕改造,增加不動産原值超過50%,為本次修繕購進的材料、設備、中央空調等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産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

81.公司2018年10月購進不動産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畢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後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産進項稅額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82.某納稅人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産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為30萬元。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擬將待抵扣的不動産進項稅額進行申報抵扣,應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例中納稅人可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填寫300000元,同時按照表中所列計算公式計入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這筆不動産進項稅額是前期結轉産生的,因此不應計入本表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産的扣稅憑證”中。

83.D公司2018年9月購入一棟寫字樓,按照原來的稅收政策規定,不動産進項稅額的40%應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新政實施後,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抵扣?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不動産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8年9月購入寫字樓,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後的任意稅款所屬期進行抵扣。

84.E公司2019年3月份購入一間廠房,當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確認,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該廠房的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公司3月份購入的不動産,屬於2019年4月1日前購入,應在3月稅款所屬期抵扣60%進項稅額,餘下的40%進項稅額自4月稅款所屬期起抵扣完畢。

85.某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不動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認證,金額1000萬元,稅額90萬元,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該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將購入不動産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以及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對應欄次;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産的扣稅憑證”的對應欄次。

8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能。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相應地,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88.是否只有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目前暫允許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8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9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9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9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鐵路車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9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94.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麼申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95.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麼申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96.D公司位於北京,某員工2019年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註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D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D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97.E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並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E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於現代服務業的徵稅範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E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於可抵扣的進項稅範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8.納稅人為非僱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裡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所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於生産經營所需,如屬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9.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100.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及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現行政策未對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設定抵扣期限。

101.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只限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

102.C公司準備購買20張“上海—三亞”往返機票,用於獎勵公司優秀員工團隊。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C公司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C公司用於獎勵員工的20張機票,屬於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3.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104.某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張,註明的票價27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該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根據取得的憑證類型,分別計算進項稅額。其中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因此,該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232.84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第8b欄“其他”“份數”列填寫1份,“金額”列填寫2587.16元。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

105.B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員,其因公出差,取得註明護照信息的國內鐵路車票,B公司可以抵扣該筆旅客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B公司高管取得的註明護照信息的鐵路車票,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06.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航空企業在收取票款時一併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應如何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不徵稅項目類別下編碼6130000000000000000為“代收民航發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可以選擇該編碼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07.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享受差額徵稅政策並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於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關於其他票據計算抵扣的特殊規定。按照現行進項稅抵扣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10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既有“填開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對於下列情況該如何判斷能否抵扣進項:(1)填開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後的;(2)填開日期在4月1日後,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請明確是以行程單上的“填開日期”作為“購進日期”,還是以“航班日期”作為“購進日期”來判斷是否能夠抵扣進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註明的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確定其對應的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的,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深化增值稅改革——加計抵減政策

109.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其具體內容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産、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於抵減應納稅額。

110.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裡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111.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産、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産、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112.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範圍是指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産業、現代物流産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13.E公司從事航道疏浚,是否屬於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的範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航道疏浚屬於“物流輔助服務—港頭碼頭服務”,屬於《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所稱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的現代服務範圍。

114.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115.納稅人兼有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兼有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併計算,然後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116.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117.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具體是指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18.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請舉例説明如何適用該規定。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一併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119.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120.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21.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12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12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12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於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於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125.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126.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的時間段內,國內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説明的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2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128.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129.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企業,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産經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麼A公司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根據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30.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餘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麼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餘額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

131.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是否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明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132.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怎麼申報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133.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形成了負數怎麼申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後,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餘額”欄中。

13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中。

135.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應按照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後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36.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這裡50%含不含本數?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這裡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説,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於50%的納稅人,不屬於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37.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後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38.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設立,但設立後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佔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3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140.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諮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麼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説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0+2.5-0=2.5(萬元)。

由於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5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141.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産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轉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産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於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142.某納稅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辦並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立起3個月(5-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不符合公告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説明的是,上例中的納稅人2019年內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可以根據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可否享受這個政策。

143.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在計算銷售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44.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産、生活性服務業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佔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145.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麼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後的銷售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於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

146.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是否應包括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147.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5月稅款所屬期按照10%計算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4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於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148.B公司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因發行債券支付20萬元的貸款利息,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B公司20萬元貸款利息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14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會不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150.兼營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時,是其中某一項服務銷售額佔比必須超過50%,還是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佔比超過50%?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這裡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因此兼營四項服務的納稅人,應以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5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52.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麼時間調整加計扣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53.B公司既從事國內貿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B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B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B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154.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納稅人登出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前納稅人登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説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余,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155.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項目外,是否包括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計算全部銷售額時,既包括一般項目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156.C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後取得了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C公司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後取得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就可以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57.假設A企業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A企業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A企業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58.如果某企業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出所屬期2018年10月的銷售額100萬,該100萬是否可以作為2019年10月份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的佔比?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應作為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的比重。該例中,企業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的100萬應作為申報查補(評估)稅款當月的銷售額參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計算。

159.假設A企業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是否參與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該例中,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應參與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的佔比。

160.假設某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於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未達標,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該例中,如果納稅人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應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6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手續怎麼辦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聲明時,系統將自動顯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納稅人選擇政策適用年度和所屬行業,錄入計算期內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和總銷售額後,信息系統將幫助納稅人自動填寫其他內容。納稅人在確認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後,即可提交聲明。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提交聲明時,稅務部門會提供免填單服務,納稅人只要將上述4項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預填好聲明內容,交由納稅人確認,如果信息準確無誤,納稅人蓋章後即可提交。

162.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並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進項稅額但銷售收入為0。2020年3月至5月發生銷售行為,且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該納稅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適用,可否補提2019年的加計抵減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成立後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該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補提。

16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提到,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補提時是逐月調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在當期計提?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併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

164.A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中所稱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公告中的納稅人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加計抵減額,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65.按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後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是否發生了改變?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沒有改變。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現有流程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或者掃描認證紙質發票。

166.某納稅人從事汽車租賃業務,深化增值稅改革後,該納稅人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汽車租賃業務,屬於註釋中的現代服務。如果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的佔比符合條件,則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67.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已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該納稅人2019年6月加計抵減額的期初餘額為10000元,一般項目可計提加計抵減額50000元,由於4月份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轉出,當期需要調減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70000元。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根據當期加計抵減情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相關列次。其中,“期初餘額”列填寫10000元,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50000元應填入“本期發生額”列中,當期調減的加計抵減額70000元應填入“本期調減額”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計算規則填寫,即“本期可抵減額”列應填入-10000元,“本期實際抵減額”列應填入0元,“期末餘額”列應填入-10000元。

168.為提醒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及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稅務機關對信息系統做了哪些設置?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為提醒納稅人,當納稅人進入增值稅申報界面時,系統將提示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規定,並告知納稅人如果符合政策規定條件,可以通過填寫《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來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徵期,納稅人首次進入申報模塊時,系統自動彈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徵期月份,納稅人可以通過勾選“不再提示”標識,屏蔽該提示信息。

169.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産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票,三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第七條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例中,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取得餐費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深化增值稅改革——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170.與2018年相比,這次留抵退稅還區分行業嗎?是否所有行業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171.什麼是增量留抵?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172.為什麼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於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産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於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173.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174.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一共有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或先徵後返(退)政策。

175.為什麼要設定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這主要是基於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説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産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於50萬元,是給退稅數額設置的門檻,低於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176.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177.為什麼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範。

178.退稅計算方面,進項構成比例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票匯總後計算所佔的比重。

179.退稅流程方面,為什麼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後續核算産生影響。

180.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説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後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18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如何進行核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並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18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若當期又産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申請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又産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的條件中“連續六個月”是不可重復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留抵退稅最多兩次。

183.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於稅收優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於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並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184.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也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即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185.D公司2018年自建的廠房,尚有40%待抵扣進項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後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作為增量留抵稅額,在滿足條件以後申請留抵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後一次性轉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動産進項稅額,在當期形成留抵稅額的,可用於計算增量留抵稅額。D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86.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187.如果即徵即退企業(例如融資租賃企業)放棄享受即徵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可以申請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因此,選擇放棄享受即徵即退政策,並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188.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以哪個時間的信用等級確定納稅人是否符合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當期的納稅等級來判斷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果在申請時符合規定條件,後來等級被調整為C、D級,稅務機關不追繳已退稅款。但納稅人以後再次申請留抵退稅時,如果信用等級為C、D級,則不能再次享受該政策。

189.納稅人未實際取得即徵即退稅是否屬於“未享受即徵即退”,能否退還留抵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請即徵即退且符合政策規定,在4月1日後收到退稅款,屬於“未享受即徵即退”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後申請並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則不屬於“未享受即徵即退”。

190.計算留抵退稅時,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納稅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動産進項稅額(40%部分)于當期轉入後,在納稅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時是否構成上述“進項構成比例”計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號)相關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對於納稅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動産進項稅額,在4月1日後可以一次性轉入,在轉入當期,這部分進項稅額視同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參與“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

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調整政策

191.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做了哪些調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6%、10%兩檔增值稅稅率下調後,出口退稅率也做了相應調整,即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除上述調整外,其他退稅率保持不變。

192.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什麼時間開始執行?是否設置了過渡期?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為給出口企業消化前期購進的貨物、原材料等庫存留出時間,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可根據具體的情形適用相應的過渡期規定,過渡期後再統一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

193.某貨物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4月1日後退稅率會調整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本次改革,除“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外,其他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因此,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改革後適用稅率降至13%,出口退稅率仍保持13%不變。

194.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如何適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195.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適用什麼出口退稅率?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196.某外貿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購進一批原徵16%退16%的貨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後才報關出口,適用什麼出口退稅率?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2019年6月30日後,統一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因此,該批出口貨物適用13%的退稅率。

197.外貿企業在4月1日前將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報關出口,4月1日後取得按調整後稅率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什麼出口退稅率?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外貿企業在4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4月1日後取得按調整後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辦理退稅時,適用調整後的退稅率。

198.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後,退稅率有幾個檔次?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本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後,退稅率檔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調整為13%、10%、9%、6%、0%,仍保持五檔。

199.過渡期內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怎麼解決在計算免抵退時出現的適用稅率小于出口退稅率的問題?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過渡期內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200.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按什麼確定?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01.某外貿企業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原徵退稅率均為16%),取得稅率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月15日,該企業將上述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7月15日。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麼退稅率?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按照上述規定,因該批貨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後,過渡期已經結束,應統一適用13%的退稅率。

202.E公司向境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適用稅率和退稅率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後該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的退稅率會調整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三條規定,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其他退稅率未作調整。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前,E公司對外提供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適用稅率及退稅率為6%,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後適用稅率及退稅率仍為6%,退稅率不作調整。

203.2019年4月9日起進境物品進口稅率做了哪些調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委會〔2019〕17號),自2019年4月9日起,將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1、稅目2的稅率分別調降為13%、20%;將稅目1“藥品”註釋修改為“對國家規定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藥品,按照貨物稅率徵稅”。

204.自2019年4月9日起,進境物品進口稅調整的範圍和幅度?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4月9日起,進境物品進口稅調整包含食品、飲料、藥品、紡織品、電器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主要是涵蓋在進口稅稅目的稅目1和稅目2中,這兩個稅目的進口稅稅率分別由之前的15%調到13%、25%調到20%,降幅分別為13.33%和20%。

205.A公司出口載客電梯(海關稅則號84281010),原適用稅率和出口退稅率均為16%,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對A公司有何影響?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改革後該商品的適用稅率下調為13%,出口退稅率也同步下調為13%,對於該商品而言,改革前的適用稅率和出口退稅率是一致的,均為16%;改革的適用稅率和出口退稅率也是一致的,均為13%。

深化增值稅改革——離境退稅政策

206.什麼是離境退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這裡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並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207.哪些地區可以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經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後,均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截至目前,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共有26個,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廈門、遼寧、青島、深圳、江蘇、雲南、陜西、廣東、黑龍江、山東、新疆、河南、寧夏、湖南、甘肅、海南、重慶、河北、廣西、江西。

208.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哪些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提交實施方案,自行負擔必要的費用支出,併為海關、稅務監管提供相關條件;(二)該地區能夠建立有效的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協調推進,確保本地區工作平穩有序開展;(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的互聯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四)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209.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如何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符合《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地區,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包括擬實施日期、離境口岸、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場所、退稅手續費負擔機制、退稅商店選擇情況和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試運行等情況的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後該地區即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210.境外旅客購物申請離境退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境外旅客申請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二)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211.境外旅客如何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可分為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審核退稅三個環節。

具體來説:(一)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後,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驗核無誤後,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三)代理機構審核退稅: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212.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中,離境退稅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相應調整,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説,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同時,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213.如何確定本次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執行時間?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214.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遊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隻皮箱,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註明皮箱稅率16%。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皮箱退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應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

215.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遊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票上註明稅率10%。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退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仍然執行調整前退稅率的原則,應使用11%的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的退稅額。

216.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是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還是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的開單日期為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217.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間來我國遊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金額1000元,稅率13%,稅額130元,價稅合計1130元。該旅客5月20日離境時海關驗核、退稅機關審核均無問題。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多少?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4.3元。

按照離境退稅物品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應退增值稅額應為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與退稅率的乘積。其中,“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即為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價稅合計額,是計算退稅物品退稅額的依據,在本例中為1130元。關於“退稅率”,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本例中旅客購買茶具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5月20日,發票註明稅率13%,退稅率應為11%,因此該旅客購買茶具可獲得的應退稅額=1130*11%=124.3元。

218.某境外旅客4月1日來我國遊玩,假定該旅客5月20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套蠶絲睡衣,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該旅客擬於7月10日從上海離境,其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能否在上海辦理離境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該旅客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可以在上海辦理離境退稅。按照離境退稅政策,境外旅客在全國任意退稅商店購物後,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任意地區離境口岸離境,只要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均可辦理離境退稅。在本例中,北京、上海均為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因此,該旅客離境時,其在北京購買的蠶絲睡衣,可以在上海離境口岸辦理離境退稅。

219.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1月1日來到我國。當日,該旅客在寧夏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枸杞,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0%,價稅合計550元。3月15日,該旅客從寧夏前往北京,當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羊絨衫,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6%,價稅合計1160元。2019年4月11日,該旅客從上海離境。(1)該旅客從上海離境時,是否可以申請離境退稅?(2)如果可以申請離境退稅,退稅物品的退稅額是多少?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該旅客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其他地區離境,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境外旅客申請辦理離境退稅,需滿足“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的條件。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旅客從上海(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離境時,其自寧夏購買的枸杞,因離境日距離購買日已超過90天,不能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其自北京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2)如經審核無誤,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7.6元。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該旅客可取得的退稅額=羊絨衫的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60×11%=127.6元。

220.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來我國遊玩。2019年4月3日,該旅客在北京A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羊絨衫,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3%,價稅合計1130元;同日,在B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9%,價稅合計218元。4月8日,該旅客從北京前往上海,次日從上海離境。(1)該旅客從上海離境時,是否可以申請離境退稅?(2)如果可以申請離境退稅,退稅物品的退稅額是多少?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該旅客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離境退稅。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其他地區離境,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的,方能申請離境退稅。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旅客從上海(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離境時,其自北京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離境退稅;購買的中藥飲片不能申請離境退稅。

(2)如經審核無誤,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4.3元。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因此,本例中該旅客可取得的應退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30×11%=124.3元。

221.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4月1日來到我國。當日,該旅客在江西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瓷器,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3%,價稅合計565元。2019年4月5日,該旅客從江西離境。經審核,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退稅額62.15元。退稅代理機構能否根據旅客意願採用現金方式為旅客辦理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按照《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規定,退稅支付方式包括現金和銀行轉賬兩種。退稅金額未超過10000元人民幣的,根據境外旅客選擇,退稅代理機構採用現金退稅或銀行轉賬方式退稅。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退稅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旅客意願採用現金方式辦理退稅。

222.退稅商店在為境外旅客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時,需要在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中採集哪些信息?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規定,退稅商店開具《離境退稅申請單》時,要核對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同時在離境退稅管理信息系統中採集以下信息:一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以及其上標注或能夠採集的最後入境日期;二是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信息以及對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號碼。

223.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來我國遊玩。4月3日,該旅客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3%,價稅合計4520元。4月5日,該旅客將旗袍作為禮物送給了中國好友。2019年4月6日該旅客從北京離境。該旅客是否可以就其購買的旗袍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是境外旅客申請離境退稅的必要條件。本例中該旅客已將購買的旗袍贈予中國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因此該旅客不能就其購買的旗袍申請離境退稅。

224.某境外旅客2019年3月30日來我國遊玩。3月31日,該旅客在江蘇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把團扇,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6%,價稅合計1160元。4月2日,該旅客在江蘇某退稅商店購買了兩個蘇繡枕套,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3%,價稅合計2260元。2019年4月5日該旅客從江蘇離境。如經審核無誤,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是多少?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為376.2元。39號公告第四條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16%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11%退稅率。因此,本例中該旅客可取得的應退稅額:=團扇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蘇繡枕套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60×11%+2260×11%=376.2元。

深化增值稅改革——發票開具有關問題

225.納稅人可以採取哪種方式升級稅控開票軟體?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為便利納稅人及時升級稅控開票軟體,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渠道供納稅人選擇。一是在線升級,納稅人只要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登錄稅控開票軟體,系統會自動提示升級,只要根據提示即可完成升級操作;二是自行下載升級,納稅人可以在稅務機關或者稅控服務單位的官方網站上自行下載開票軟體升級包;三是點對點輔導升級,如果納稅人屬於不具備互聯網連接條件的特定納稅人或者在線升級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主動聯絡稅控服務單位享受點對點升級輔導服務。

226.納稅人完成稅控開票軟體升級後,可以立即開具調整後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完成稅控開票軟體升級後,在4月1日之後才能選擇調整後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22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在4月1日後如需補開發票,應當按照調整前稅率還是調整後稅率開具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在4月1日之後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22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底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3日,購買方告知,需要將貨物退回,此時,銷售方尚未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給購買方。納稅人應當如何開具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因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如果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銷售方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後,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229.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鑒證諮詢業的一般納稅人,在4月1日後,認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有沒有變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沒有任何變化,可以按照現有流程掃描認證紙質發票或者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

230.A單位取得了一張票面稅率欄次填寫錯誤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可將已取得的發票聯次退回銷售方,並要求銷售方重新為A單位開具正確的發票。

23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在銷售適用16%稅率貨物時,錯誤選擇13%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納稅人應當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應當及時在稅控開票軟體中作廢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按照正確稅率開具發票。

232.通過第三方電子發票平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如何確保4月1日後開具調整後稅率的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應當及時聯絡第三方電子發票平臺服務提供商或平臺開發商對電子發票開具系統進行升級完善,確保4月1日起能夠按照調整後稅率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33.2019年4月1日後,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票的,怎麼進行申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申報表調整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6%、11%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23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23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已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應如何操作?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銷售方開具了專用發票,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按如下流程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1)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236.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筆銷售收入申報並繳納稅款。2019年4月,該納稅人根據客戶要求就該筆銷售收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4月補開原1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金額、稅額填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列次。同時,由於原適用16%稅率的銷售額已經在前期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本期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開具發票”相關列次填寫相應負數進行衝減。

237.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以前月份有形動産租賃服務中止,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金額10萬元,稅額1.6萬元,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2019年4月開具原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將紅字衝減的金額、稅額計入4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列次。

238.A公司2019年4月1日後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購入方納稅人4月1日後取得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39.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日後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具體應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上例納稅人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分別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的,由銷售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二)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或者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尚未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根據購買方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240.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241.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後,住宿業、工業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是否需要達到10萬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規定,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自開專票試點的行業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也就是説,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42.B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3月份銷售收入9萬元,當月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萬元繳納稅款300元,4月份發生退貨,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43.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可以勾選哪些增值稅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244.B公司2019年3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2019年5月份收到當年2月份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

該例中B公司在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進項稅額選擇確認後,應將該筆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45.C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是否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46.E公司為商務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E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務服務業務取得的銷售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E公司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能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47.F公司是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F公司銷售不動産應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明確,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其他

248.《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關於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産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經營多種罕見病藥品,在選擇簡易計稅時,是需要對多種藥品同時選擇簡易計稅,還是可以對其中某種罕見病藥品選擇簡易計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為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使納稅人能根據自身經營情況作出最優選擇,當納稅人同時經營多種罕見病藥品時,可以只對其中某一個或多個産品選擇簡易計稅。如某藥品企業同時生産A、B兩種罕見病藥品,經過計算,企業對A藥品選擇簡易計稅較為有利,但B藥品適用一般計稅辦法稅負更低,則企業可以僅對A藥品選擇簡易計稅。

249.適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關於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政策的罕見病藥品清單今後會進行調整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第四條規定,罕見病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罕見病藥品製劑及原料藥。罕見病藥品範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未來隨著人們對罕見病的認知加深,以及對罕見病藥品的加速研發和審批上市,罕見病對症藥品將逐步增加。為此,國家相關部門將根據情況適時對罕見病藥品實行動態調整。

二、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250.“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如何區分?

(所得稅司答覆)

答:“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的叫法,並沒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説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如果要找一個比較接近的解釋,那就是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于2011年6月發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産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一定要謹記稅法上的“小型微利”四個字,並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去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251.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一樣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原有政策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兩項指標分別設置了條件,今年新出臺的政策對資産總額和從業人數指標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目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是一樣的,即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都是300萬元,資産總額上限都是5000萬元,從業人數上限都是300人。

252.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53.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254.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是按什麼時點的資産總額、從業人數和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判斷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進行判斷,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25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下發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中規定的“小額零星業務”判斷標準是否有調整?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考慮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256.高新技術企業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可按照自身實際情況由納稅人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疊加享受。

257.A公司運營一個污水治理項目,從2016年開始享受節能環保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2019年進入項目所得減半期,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就企業運營的項目而言,如該項目同時符合項目所得減免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該公司2019年可以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放棄該項目可享受的節能環保項目所得減半徵稅優惠。

258.2018年度匯算清繳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於2019年至2021年度,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仍適用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259.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有何變化?

(所得稅司答覆)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也就是説,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

260.2018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何變化?

(所得稅司答覆)

答:2018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變化主要有兩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261.企業季度預繳時符合條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不符合條件,如何進行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262.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按月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不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263.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所得稅司答覆)

答: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4個文件: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説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説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

264.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將會影響哪些企業?

(所得稅司答覆)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這次政策可以概括為“一加力”“一擴大”兩個特點。

“一加力”: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分別降至5%和10%。

“一擴大”: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由原來的不超過1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萬元;將從業人數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統一提高至不超過300人;將資産總額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統一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後的小型微利企業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人,其中98%為民營企業。

因此,無論是符合原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是符合新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都會從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265.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66.此次新政策對原來就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有影響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有影響,而且是利好。假設納稅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納稅所得額和2018年一樣,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將從原來10%降到5%,稅負比原來降低一半;如果納稅人的效益越來越好,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了,按照原來的規定是不能再享受優惠政策的,但現在只要不超過300萬元,仍然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267.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68.虧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凈所得”徵稅,只有盈利企業才會産生納稅義務,也才涉及減稅問題。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都是盈利企業從中獲益。對於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不存在減稅問題。但其虧損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269.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稅司答覆)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應當歸屬於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産生影響。

270.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的資産總額、從業人員指標如何計算?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71.“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如何計算?

年中設立的公司,8月取得營業執照,11月開始有營業外收入。問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計算資産總額和從業人數時,財稅〔2019〕13號文規定的“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中的“實際經營期”應該從何時起算?是8-12月,還是11-12月?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應為營業執照上註明的成立日期。

272.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後,再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73.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徵收企業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後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説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數據項,並升級優化稅收徵管系統,力爭幫助企業精準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以下兩個方面應當重點關注:

一是關注“應納稅所得額”和“減免所得稅額”兩個項目的填報。“應納稅所得額”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分檔適用“減半再減半”“減半徵稅”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標,這個行次一定要確保填寫無誤。“減免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金額,這個行次體現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關注預繳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有關項目的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整合了除應納稅所得額以外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指標,其數據填報質量直接關係著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結果的準確與否。按季度預繳的,應在申報預繳當季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

274.如何理解“應納稅所得額”與“實際利潤額”概念?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實際利潤額”概念如何理解?(所得稅司答覆)

(所得稅司答覆)

答: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

“應納稅所得額”是稅收上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主要在企業納稅申報時使用。

“實際利潤額”是會計上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275.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需要準備哪些留存備查資料?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需準備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所從事行業不屬於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説明;

(2)從業人數的情況;

(3)資産總額的情況。

276.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由於對政策理解原因預繳時未享受優惠,那麼年度結束後是否還有機會享受優惠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時由於各種原因沒有享受優惠,在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仍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277.舉例説明如何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後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金額?

假設一企業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80萬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後,當年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多少?

(所得稅司答覆)

答:按照政策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需要分段計算。具體是:100萬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繳納5萬元(100×5%),100萬元至280萬元的部分,需要繳納18萬元[(280-100)×10%],加在一起當年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3萬元。

278.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320萬元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內的部分,可以減免稅款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不能。按現行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問題中提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已經超過了300萬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79.勞務派遣單位從業人員是否含已派出人員?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是否含已派出人員?

(所得稅司答覆)

答:如果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已經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勞務派遣公司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復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280.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徵收方式的限定?

(所得稅司答覆)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已經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的限定了,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81.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産總額標準是否包括分支機構部分?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部分?

(所得稅司答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包括分支機構。

282.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283.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如何調整為按季度預繳?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徵。申報期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申報情況篩查需要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並聯絡納稅人辦理調整事項;納稅人也可聯絡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

284.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方式的企業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可以。與實行查賬徵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285.納稅人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否選擇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納稅人是否可以選擇退稅?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文件印發)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286.上季度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條件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的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條件,其二級分支機構本季度不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問: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佈)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裡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287.按月預繳企業是否需要每月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內容?

修訂後的預繳納稅申報表增加了“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按月度預繳的企業是否需要每月填報這部分內容?

(所得稅司答覆)

答:不需要每月填報。預繳納稅申報表中“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的所有項目均按季度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預繳申報當季度最後一個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進行填報。如在4月份徵期申報3月的稅款時,才需要填報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報時,是不需要填報的。

288.如何判定企業從事的行業是否屬於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優惠政策,如何判斷企業從事的行業是否屬於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所得稅司答覆)

答: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産業目錄列舉的産業加以判斷。

289.如何確定企業從業人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若公司從業人數波動較大,各個時間點從業人數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確定從業人數是不是符合條件?

(所得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企業可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並以此判斷從業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290.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具體而言,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按照財稅〔2019〕13號文件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291.為什麼新修訂的預繳申報表要求填寫“資産總額”“從業人數”的季初值、季末值,而並非是季度平均值?

(所得稅司答覆)

答:將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的“資産總額”“從業人數”等需要計算的指標細化為“季初資産總額(萬元)”“季末資産總額(萬元)”“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項目,主要是考慮儘量減輕企業自行計算的負擔。一般來説,“資産總額”“從業人數”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業在會計核算、人員管理等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中既有的數據,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業為享受稅收優惠而特別計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現計算錯誤。

292.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麼辦?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在預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只要企業符合這些規定,預繳時均可以預先享受優惠政策。但是,由於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條件,如資産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性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也只有到匯算清繳時才能最終判斷。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需要準確計算相關指標並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正常進行匯算清繳即可。

293.本年度調整為按季申報後,次年度申報期限如何執行?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份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規定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問,次年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怎麼執行?是默認繼續按月預繳申報,還是若企業不自行提出申請,則一直按照按季度預繳申報?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本年度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後,次年度及以後年度原則上繼續默認為按季度預繳申報。

294.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是什麼,是否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所得稅司答覆)

答:按照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全面取消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同時,稅務總局在申報表中設計了“從業人數”“資産總額”“限制或禁止行業”等相關指標,進行電子申報的企業,徵管系統將根據申報表相關數據,自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條件的,系統還將進一步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自動生成表單,為企業減輕計算、填報負擔。

295.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296.為了擴大政策優惠覆蓋面以增強普惠性,能否對所有納稅人一律免徵300萬元所得額?

(所得稅司答覆)

答:該建議暫不可行,理由如下:對所有納稅人免徵300萬元所得額,不區分企業規模、利潤水平,會造成政策導向不明確,不能有效凸顯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意圖,稅收優惠政策的調節作用趨於弱化。因此,暫不可行。

297.虧損企業是否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選擇不實行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關於虧損企業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意願不高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企業因為虧損,選擇不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恰恰可能是出於整個生産經營週期利益最大化的考慮。這也體現了政策設計是保證企業能切切實實享受到紅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應。

298.房地産開發企業能否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現行政策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限制性的規定。設立在西部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生態小區建設等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二)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

299.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背景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由於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産可以實行加速折舊。這一規定沒有行業限制,覆蓋了包含製造業在內的所有行業企業。

為鼓勵企業擴大投資,促進産業技術升級換代,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起,對部分重點行業企業簡化固定資産加速折舊適用條件。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於2014年、2015年兩次下發文件,明確相關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策內容:一是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均允許按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二是上述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三是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加速折舊;四是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自2018年起至2020年,對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這一政策大幅度提高了此前出臺的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産單位價值上限,也沒有行業限制,包括製造業在內的所有行業企業均可依法享受。

為貫徹落實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關於“將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的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關於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300.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後,目前可以適用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的行業包括哪些?

(所得稅司答覆)

答:原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的適用範圍為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六大行業和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除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外,其他行業均屬於製造業的範疇。因此,將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後,可以適用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的行業,包括全部製造業以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301.製造業企業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關於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將原適用於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但具體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內容沒有調整,仍與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體為:一是製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二是製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需要強調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該政策適用於所有行業企業,已經涵蓋了製造業小型微利企業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間,製造業企業可適用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302.製造業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增強稅收優惠政策的確定性,《關於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4754-2017)》執行。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從其規定。

考慮到企業多業經營的實際情況,為增強確定性與可操作性,在具體判斷企業所屬行業時,可使用收入指標加以判定。製造業企業是指以製造業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産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303.製造業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産的範圍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製造業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産應是製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對於“新購進”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掌握:一是取得方式。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將自行建造也納入享受優惠的範圍,主要是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産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進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也看作是“購進”的。二是購進時點。除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中的製造業企業外,其餘製造業企業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産應是2019年1月1日以後新購進的。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掌握: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資産。“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産,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産,因此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産也可適用加速折舊政策。

304.製造業企業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由於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可以由企業合理預估,先行享受。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比例,則一併進行調整。

305.製造業企業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于2018年制發了《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修訂完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新的辦理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製造業企業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

306.“66號公告”發佈前未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應如何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對於《關於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發佈前,製造業企業未能享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的,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一是可在以後(月)季預繳申報時匯總填入預繳申報表計算享受;二是可在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統一計算享受。

(三)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307.此次出臺的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背景及意義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要求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確保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做到脫真貧、真脫貧。在脫貧攻堅中,一些企業、社會組織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産業扶貧、公益扶貧等方式參與脫貧攻堅。企業對貧困地區進行大額捐贈,按照以往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其捐贈支出在當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結轉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過三年仍得不到全額扣除。為落實中央精準扶貧精神,切實減輕參與脫貧攻堅企業的稅收負擔,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事業,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研究出臺了扶貧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稅前據實扣除,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稅收政策支持。

308.企業在2019年度同時發生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明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如,企業20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當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扶貧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5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2萬元。則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教育捐贈支出12萬元在扣除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扶貧捐贈無須考慮稅前扣除限額,准予全額稅前據實扣除。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共計27萬元,均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309.企業通過哪些途徑進行扶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

(所得稅司答覆)

答:考慮到扶貧捐贈的公益性捐贈性質,為與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相銜接,《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310.如何獲知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

(所得稅司答覆)

答:“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扶貧工作部門掌握。考慮到建檔立卡貧困村數量眾多,且實施動態管理,因此《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未附“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企業如有需要可向當地扶貧工作部門查閱或問詢。

311.2020年目標脫貧地區脫貧後,企業還可以適用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雖然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時間安排到2020年,但為鞏固脫貧效果,《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將政策執行期限規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並明確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後,企業發生的對上述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仍可繼續適用該政策。

312.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扶貧捐贈支出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扶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扶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313.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能否適用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早在2015年11月底,黨中央、國務院就做出了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提出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合力推進脫貧攻堅。因此,《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明確,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314.企業在2019年以前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如何享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雖然《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企業的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慮到《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出臺于2019年4月2日,正處於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期。為讓企業儘快享受到政策紅利,同時減輕企業申報填寫負擔,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可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

315.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包括扶貧捐贈在內的各種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享受扶貧捐贈的稅前據實扣除政策時如何進行實務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結轉扣除期限內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本著有利於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報扣除。

例1.某企業2017年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9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400萬元,則2017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48萬元(400×12%),當年稅前扣除48萬,其餘42萬元向2018年度結轉。

2018年度,該企業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12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500萬元。則2018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60萬元(500×12%)。

《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下發後,該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對於2017年度結轉到2018年度扣除的42萬元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60萬元內,可以扣除,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減金額”欄次42萬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還有18萬元,則2018年發生公益性捐贈120萬元中有102萬元不能稅前扣除金額,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增金額”欄次102萬元。

按照《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2017年、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全額稅前扣除。因此,對於2018年度的納稅調增金額102萬元和納稅調減金額42萬元需綜合分析,將其中屬於2017年和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額扣除的部分,應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具體分析如下:

本著有利於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對於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由於在當年限額扣除範圍內,可在2017年度稅前全額扣除,限額範圍內的8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7年度尚有4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需結轉到2018年。對於2018年發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有60萬元在扣除限額內,超過扣除限額的10萬元需結轉以後年度扣除,而2018年發生的扶貧捐贈50萬元未得到全額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得到全額扣除,需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欄次92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例2.某企業2015年發生扶貧捐贈10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1000萬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萬元(1000×12%),當年稅前扣除120萬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該企業均未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由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對2016年9月1日以後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所以2015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前扣除限額的扶貧捐贈支出30萬元,無法在2015年度稅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報時均無法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下發後,該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對於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由於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額範圍內,可在2015年度稅前全額扣除,扣除限額範圍內的其餘70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5年度尚有30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此項金額,通過填寫2018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30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316.企業進行扶貧捐贈後在取得捐贈票據方面應注意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並用於公益性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

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註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並妥善保管該票據。

(四)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

317.“57號公告”的具體政策內容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明確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318.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在2023年以後年度取得利息收入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優惠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鐵路債券一般為中長期債券,在債券發行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投資者都會取得利息收入。“57號公告”僅限定鐵路債券的發行時間,未限定企業取得利息收入的時間。因此,只要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年-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在2023年以後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仍可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319.鐵路債券具體都包括哪些?

(所得稅司答覆)

答: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320.企業投資者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可以在預繳環節享受減半徵稅優惠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企業投資者持有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即可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投資者未在取得利息收入的當月(季)及時享受的,可在以後月(季)預繳申報時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321.企業投資者享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如何填報納稅申報表?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規範納稅申報,提升納稅人申報體驗,預繳申報表和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對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設置了專門的行次。

預繳申報時,企業投資者將取得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的附表《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第22行“(三)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時,企業投資者將取得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附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23行“(三)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22.企業投資者享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辦理什麼手續?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稅務總局在2018年下發了《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投資者可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即可。

323.個人購買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如何計算享受減半徵稅優惠?

(所得稅司答覆)

答:個人購買的鐵路債券在派發利息時,應以利息全額收入的50%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直接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324.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優惠政策同時享受?

(財産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已經享受了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進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也就是説兩類政策可以疊加享受。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基礎上,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一步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採取減徵50%的措施,則最高減免幅度可達75%。

325.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何時開始享受地方稅費減徵政策?

(財産行為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明確,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徵優惠。

326.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何時停止享受地方稅費減徵政策?

(財産行為稅司答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徵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徵優惠。

327.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需不需要報送資料?

(財産行為稅司答覆)

答:《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本次減徵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328.自然人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

(財産行為稅司答覆)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三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佈)第四條等規定,自然人(其他個人)可以適用《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落實文件中作特殊規定的除外。

329.代扣、代徵稅款的情形下,納稅人如何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財産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代扣、代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可以按照減徵比例計算扣繳或代徵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的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導扣繳義務人、代徵人進行明細報告,保障有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及時享受優惠政策。

330.跨區域經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所繳地方稅費如何退稅?

跨區域經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地方稅費減半優惠時存在的問題,企業在業務發生地報驗後預繳申報附加稅時未享受減徵優惠,回到註冊地申報時由於報驗地未享受優惠,但實際應享受,造成註冊地申報正常填寫數據後在申報表“本期應補(退)稅(費)額”處形成負數多繳,存在多繳稅款的退稅應註冊地退稅還是申請報驗地退稅?

(財産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應申請報驗地退稅。原則是在哪兒交,就在哪兒退。

331.個人轉讓股權印花稅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稅費附加減徵優惠?

(財産和行為稅司答覆)

答: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應按産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徵優惠政策。如個人轉讓上市公司(掛牌)股權,屬於證券交易印花稅範疇,不在財稅〔2019〕13號規定的減徵範圍。

四、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332.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所得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産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333.創投企業稅收優惠的執行期限如何確定?

(所得稅司答覆)

答:為避免産生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的歧義,讓更多的投資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財稅〔2019〕13號文件特意寫入了銜接性條款,簡言之,無論是投資時間,還是享受優惠時間,只要有一個時間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的,均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334.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標準是一樣,這兩個指標的計算方法是一樣的嗎?

(所得稅司答覆)

答: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初創科技型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335.一家創業投資企業于2017年3月投資了一家從業人數為260人,資産總額為4000萬元,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所得稅司答覆)

答:財稅〔2019〕13號文件明確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13號文件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所提的投資時間是2017年3月,屬於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如符合財稅〔2019〕13號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可以自2019年度開始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336.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如何確定投資額?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稅〔2018〕55號和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規定,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佔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夥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佔所有合夥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337.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能否用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抵扣來源於非初創科技型企業的項目收入?

(所得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其中經營所得未區分是否來源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項目收入。

338.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優惠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還需同時滿足什麼條件?

(所得稅司答覆)

答:享受優惠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339.天使投資個人同時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同投資項目之間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所得稅司答覆)

答: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登出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登出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340.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及個人合夥人,有何備案要求?

(所得稅司答覆)

答: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

(1)合夥創投企業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41.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如何在申報時進行投資額抵扣的填寫?

(所得稅司答覆)

答:個人合夥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2019年度以後進行投資額抵扣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投資抵扣”欄。

342.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有何備案要求?

(所得稅司答覆)

答: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343.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如何進行申報抵扣?

(所得稅司答覆)

答: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于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併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登出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併提供登出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註明登出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44.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如何處理?

(所得稅司答覆)

答: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45.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所得稅司答覆)

答: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個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佔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此口徑參考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佔比的計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優惠的門檻,使更多的企業可以享受到政策紅利。

比如,某公司制創投企業于2018年5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2018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8年研發費用佔比10%,低於20%;2019年發生研發費用5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9年研發費用佔比50%,高於20%。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明確的口徑,投資當年及下一年初創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平均佔比為30%((100+500)/(1000+1000)×100%),該公司制創投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46.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所得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再要求企業辦理備案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明確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此外,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不再要求合夥創投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改由合夥創投企業直接提供給法人合夥人留存備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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