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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發佈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2019-11-28 11:40 來源: 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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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65號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業經2019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樓陽生
2019年11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

第三條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稅務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的政策,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補助、基金以及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經濟組織。

第七條 民營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提供諮詢、指導服務。

民營經濟組織不得偽造事實或者採用其他非法手段,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監測和分析機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創造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平等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設立、運營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申請程序等信息,方便民營經濟組織查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參與“PPP”項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基礎設施、生態環保、脫貧攻堅、文化旅遊、民生康養等領域。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加快傳統産業改造升級,投資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産業。

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資産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併重組、項目投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開發區創業,依法享受開發區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對於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拆除舊廠房或者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在建廠房加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免收容積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保費補貼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對外貿易平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進口産品反傾銷調查的,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因産品出口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護措施調查並被提起訴訟的,應當支持其應訴。

第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遵守稅收服務規範,簡化辦理流程,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利於創業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進行創業創新。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民營經濟組織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推進産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核心技術。

第十九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創新人才到民營經濟組織兼職,扶持民營經濟發展。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並平等享受本地區有關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保障、激勵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重大決策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利益時,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以其他形式聽取有關民營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行業協會、商會溝通聯絡機制,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作用。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向政府反映民營經濟組織的訴求,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理涉及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民營經濟組織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詢服務,推動民營經濟組織誠信建設,引導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營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損害民營經濟組織權益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微信公眾號,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等服務,引導和幫助民營經濟組織依法維權。

第二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民營經濟發展以及民營經濟組織創業創新典型、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第二十八條 民營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由資金管理部門和項目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追繳,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取消其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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