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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進一步規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生産、進口、銷售和使用

2019-11-28 17:08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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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 第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為促進各類無線電業務和應用健康發展,進一步規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設備)的生産、進口、銷售和使用,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生産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列入並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見附件)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但應當符合産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二、微功率設備的使用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如對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在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三、使用微功率設備必須承受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規定的工業、科學及醫療(ISM)應用頻段內使用微功率設備,還應當承受ISM應用設備産生的射頻能量的干擾。微功率設備受到干擾時不受法律保護,但可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四、微功率設備的調整或控制裝置應僅限于在技術要求規定的技術指標範圍內進行調整或控制。使用微功率設備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場景、擴大發射頻率範圍、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發射天線。

五、在航空器內和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劃設的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地球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等軍民用無線電臺(站)、機場等的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使用微功率設備,應當遵守電磁環境保護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在航空和軍事管制區使用模型無線電遙控設備。

六、微功率設備應當在其産品使用説明(含電子顯示的説明書)中註明以下內容: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的具體條款和使用場景,採用的天線類型和性能,控制、調整及開關等使用方法;

(二)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場景或使用條件、擴大發射頻率範圍、加大發射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發射天線;

(三)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保護;

(四)應當承受輻射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及醫療(ISM)應用設備的干擾或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干擾;

(五)如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採取措施消除干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六)在航空器內和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劃設的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地球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等軍民用無線電臺(站)、機場等的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使用微功率設備,應當遵守電磁環境保護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七)禁止在以機場跑道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000米的區域內使用各類模型遙控器;

(八)微功率設備使用時溫度和電壓的環境條件。

七、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産或者進口不符合本公告但符合《關於發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5〕423號)規定的電子吊秤無線傳輸專用設備、230MHz頻段無線數據傳送設備、230MHz頻段起重機或傳送機械專用無線遙控設備,以及《關於無線汽車防盜報警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信無函〔2006〕61號)規定的410MHz頻段汽車報警器等微功率設備。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産或者進口不符合本公告但符合《關於發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信部無〔2005〕423號)規定的民用計量儀錶、模擬式無繩電話機和698-787MHz頻段的微功率設備。

符合原規定已合法使用的上述微功率設備可用到報廢為止。

八、發現涉及違法生産、進口、銷售和使用微功率設備行為的,可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舉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遇有國家重大任務或進行無線電管制時,微功率設備的使用應遵守國家重大任務期間發佈的無線電管理規定,或服從有關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十、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本公告實施前已獲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的微功率設備,在型號核準證有效期內可標注型號核準代碼。此前發佈的微功率設備有關文件,凡與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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