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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

2020-01-04 17: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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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武漢1月4日電(記者 梁建強)辦理案件時,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為企業時,湖北法院將在立案、保全、審理、執行、司法公開和審限管理等各環節對涉案企業生産經營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並作出有效防範和處置,著力使司法活動對企業生産經營負面影響降至最低。這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的新規定中所提出的明確要求。

記者4日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這一規定的全稱為《關於對涉企案件實行經濟影響評估的暫行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説,建立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是湖北法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實際行動,也是湖北法院發揮審判職能服務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制度創新,旨在實現案件處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在立案階段,要認真審查企業材料,全面了解爭議焦點,對可能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初步評估,要根據民營企業的司法需求和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引導其選擇先行調解、速裁、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以及督促程序等更為合適且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保全階段,要在全面權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採取對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財産保全措施,避免因財産保全措施不當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

審理階段,各級法院要重點對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裁判結果可能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執行階段,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重點對執行行為的方式、強度可能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司法公開時,重點評估案件信息公開可能對企業的商業信譽、商業機會造成的影響,避免公開行為給誠信經營企業帶來負面影響。

規定還要求,各級法院要嚴格遵守各類案件的法定審理期限,從嚴控制審限延長等情形的審批,防止因案件審理時間過長而“拖瘦”“拖垮”民營企業。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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