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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2020-01-07 17:25 來源: 國資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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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這進一步凸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加強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守護好全體人民共同財富的期望和要求。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産監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範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産安全,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作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的配套制度,在明確立法目的原則的基礎上,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錄入審查、使用反饋、職責要求、異議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理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應將其信息納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辦法》明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按照“誰處理、誰負責”要求,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強調國資委、中央企業在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將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作為前置程序。

《辦法》提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錄入或審查,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以及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情形,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的出臺,從制度上進一步推動了禁入限制處理的有效落實,可以初步實現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在中央企業範圍內“一企受限、企企受限”,有效發揮國有資産監督的震懾遏製作用。下一步,國資委將總結《辦法》施行中的經驗做法,逐步推進禁入限制人員信息在全國國資監管系統以及全社會的綜合利用。《辦法》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資委。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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