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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答問

2019-11-11 21:09 來源: 國資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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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考分規〔2019〕10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出臺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請介紹一下《通知》修訂背景。

答:國資委成立以來,先後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關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從總體上構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規範實施股權激勵的政策框架體系。同時,國資委按照上述政策規定穩步推進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並取得積極進展,為激發企業核心骨幹員工積極性、促進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提高國有股東價值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來看,實施股權激勵的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數量和比例仍然存在明顯不足。

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正向激勵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最近召開的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也提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産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強化正向激勵導向,國資委在深入研究、廣泛徵求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經由國資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中央企業執行。

問:《通知》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政策完善?

答:《通知》強化了正向激勵導向,加大了授權放權力度,在推動落實中央企業集團主體責任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股權激勵實施的規範性要求。《通知》分別從科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支持科創板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健全股權激勵管理體制等四方面對中央企業規範實施股權激勵做出制度上的完善。

問:《通知》強化正向激勵導向,請問在內容上有哪些具體體現?

答:《通知》對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激勵方式、權益授予數量、授予價格、股權激勵收益分別做出進一步的規範,以加大股權激勵力度。一是提高授予數量佔比。將科技創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數量從總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的上市公司兩個完整年度內累計授予數量放寬至5%。二是提高權益授予價值。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激勵權益授予價值佔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比例統一提升至40%。三是不再調控股權激勵對象實際獲得的收益。

問:《通知》對股權激勵業績考核要求有什麼變化?

答:股權激勵與業績考核相挂鉤是促進企業關注股東回報、實現長期成長、提高收益質量的重要機制,也是國有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多年以來探索出的有效經驗。但是此前業績考核要求過於剛性,也成為了部分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不願意開展股權激勵嘗試的重要原因。為此,《通知》結合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的特點,進一步完善了股權激勵業績考核有關要求,從引導企業開展國際對標行業對標方面建立更加科學的業績考核體系,合理調整權益授予時的業績考核要求,規範權益行權時的業績條件。

問:《通知》對中央企業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哪些針對性的政策?

答:設立科創板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創新驅動發展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為鼓勵中央企業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通知》基本完全遵循了科創板上市規則,允許將持股5%以上的核心骨幹人才納入激勵範圍,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允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50%。同時,為維護股東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通知》對兩方面的特殊情形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補充要求。一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50%時,應適當延長股票解鎖期限。二是尚未盈利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應當在股票授予價格、權益生效比例等方面做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希望以此能夠更好地將核心骨幹人才的利益與公司生産經營及長遠發展綁定,在實現個人利益的同時保障上市公司股東的合理回報,促進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問:《通知》完善了股權激勵管理體制,有哪些具體內容?

答:《通知》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體現職能轉變要求,加大對中央企業授權放權。一是明確中央企業集團對所屬各級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負主體責任,負責指導所屬各級控股上市公司規範實施股權激勵。二是要求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範依法依規履職。三是明確提出國資委只審核股權激勵整體計劃,不再審批分期實施方案,分期實施方案的審核把關職責由中央企業集團履行。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批露後,中央企業集團負責將每期股權激勵實施情況報告國資委。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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