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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2020-01-11 07:28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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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屬暴力襲警,從重處罰

1月10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相關情況。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介紹,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以“兩高一部”名義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並於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由“兩高一部”聯合出臺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文件,對襲警犯罪的罪名適用、從重處罰暴力襲警的具體標準等作了明確、細化的規定。

據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介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關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加大了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於保障民警執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但從執法司法的實踐來看,由於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缺少統一的入罪、量刑標準,各地對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致使一些行為性質惡劣的襲警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或被從輕處罰,難以遏制襲警案件多發的勢頭。為準確貫徹執行刑法規定,進一步明確對此類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指導意見》對適用暴力襲警的情形、從重處罰的情節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突出實際可操作性,體現了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懲,有助於遏制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多發趨勢。

孫萍介紹,《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産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規定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指導意見》同時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依法開展對此類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準確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嚴懲。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對於襲警犯罪,從嚴把握從寬幅度。

“檢察機關在辦理襲警犯罪案件時,要依照以下情形,把握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表示,一是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二是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三是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第一、第二種情形主要打擊對執法民警的人身實施攻擊或者強制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第三種情形雖然沒有對民警實施暴力,但也可以適用刑法相關規定,以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提供工具、幫助,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景峰説。

據悉,下一步,公檢法機關將重點抓好《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組織地方各級公檢法機關認真學習、準確理解《指導意見》精神實質,嚴格執行《指導意見》規定,加強對下指導,著力研究、解決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真正把《指導意見》用好,提升辦案質量,嚴懲襲警違法犯罪,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記者 倪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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