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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口罩發不義之財如何懲處?

2020-02-27 18:0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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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 題:制售假口罩發不義之財如何懲處?

新華社記者熊豐

近期,受疫情影響,口罩等防護物資需求激增,對口罩、護目鏡、消毒用品等防護物資需求量巨大。一些不法分子為一己私利,趁機實施制售假劣口罩及其他防護用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依法嚴厲懲處。

【案例】2月1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到太原市偵辦一起重大銷售偽劣3M品牌口罩案件。該案涉及的偽劣口罩銷往京津冀三地,數量巨大,正值疫情防控期間,給人民群眾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太原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迅速組織骨幹力量,經過10小時連續奮戰,分別將犯罪嫌疑人李某章、羅某毅抓獲。經查,二人赴山東省高密市購買假冒3M口罩58萬餘只,價值600余萬元,後銷往京、津、冀三地,共獲利58萬餘元。目前該二人已交由北京警方依法查處。

記者了解到,連日來,各地公安機關食藥偵部門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行刑銜接,主動出擊偵查發現、認真核查群眾舉報的制售假劣防護口罩、消毒液、防護服等違法犯罪線索,偵破了一批大要案件。

截至2月21日,全國公安機關共偵辦涉疫情制售偽劣産品及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案件615起,抓獲嫌疑人1474名,搗毀犯罪窩點612個,查扣涉案口罩3000余萬隻,涉案價值1.62億元。

【釋法】根據“兩高兩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産、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産品、物資,或者生産、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産、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消費者如遇到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消毒液等醫用器材的,可以撥打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熱線12315或110,進行電話投訴或報警;也可以保留發票、收據等憑證,將相關假口罩消毒液作為證據,交給市場監管部門;如果遇到大量銷售假口罩消毒液的場所、製作窩點等情形,可以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將對此類涉疫情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對制售假劣防護物資犯罪活動堅持打早打小、露頭就打,及時消除公共衛生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良好社會秩序。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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