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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2020-03-18 10:55 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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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解企業困難 促進穩定發展
我省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為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産,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激發企業活力,促進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日前,我省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階段性“免、減、緩、返、降”政策。

免徵2020年6月30日前參保繳費的中小微企業(含享受“個轉企”政策的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即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同時參加失業保險或工傷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單位費款所屬期為2020年2月至6月期間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內新開工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享受免徵工傷保險繳費政策。

減半徵收2020年4月30日前參保繳費的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單位費款所屬期為2020年2月至4月期間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2月至4月期間內開工的大型工程建設項目享受減半徵收工傷保險繳費政策。

緩繳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連續3個月以上累計虧損,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無法正常生産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即2020年12月31日前補繳欠繳三項社會保險費,不收取滯納金。

返還企業穩崗補貼。普通穩崗返還,即生産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産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疫情防控期間,中小微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參保企業,裁員率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返還標準為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即主要適用於2019-2020年出現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且不屬於去産能、“僵屍”以及失信企業,各地可根據企業納稅、進出口、生産經營、利潤等核定項目,綜合考慮失業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和企業困難情況,制定核定依據和辦法,重點支持受疫情影響較大、積極復工和符合産業發展方向的企業,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穩崗返還實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繳費費率至2021年4月30日。失業保險繼續執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為1%的政策。工傷保險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個月以內的統籌地區,不調整費率,執行原費率(2018年4月費率,下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原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原費率為基礎下調50%。

參保單位原則上無需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減免業務。對相關劃型信息資料不全的參保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修改完善相關信息,用以確定企業類型並辦理相關減免業務。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參保單位類型劃定無異議後,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按月代扣代繳。(記者 王丹 實習生 程佳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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