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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臺地方金融監管條例 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2020-04-10 16:5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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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4月10日電(記者 郭敬丹、仇逸)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條例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規範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條例共六章四十三條,是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工作的“基本法”,對地方金融組織行為規範、監督管理措施、風險防範與處置、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據介紹,“強監管,防風險,促發展”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價值取向,體現當前地方金融監管工作的主基調。

根據條例,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資産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屬性的其他組織。

條例理順市、區兩級政府及其金融部門的工作機制,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落實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統籌上海金融改革發展、金融風險防範等重大事項;區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機制,做好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等工作。

條例完善地方金融組織行為規範,優化日常經營的制度供給。針對監管地方金融組織的共性需求,規範日常經營行為,確立審慎經營、營銷宣傳、經營信息報送和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制度。同時,明確行為底線,嚴禁資金端的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資産端的自營或受託發放貸款以及受託投資的行為等,督促地方金融組織嚴守風險底線。

在強化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方面,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發生風險事件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明確市、區人民政府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第一責任人,做好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性質認定、案件處置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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