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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成金融監管合力?地方協調機制來探路

2020-01-15 17:1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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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5日電 題:如何形成金融監管合力?地方協調機制來探路

吳雨、潘文婷

金融監管政策需要頂層設計,但落地執行離不開地方。如何加強中央和地方金融協作、形成監管合力,一直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關注的重點。日前,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發文,將在各省(區、市)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成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邁出的關鍵一步。

近年來,我國不斷推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2017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舉行,會議決定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金融委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設立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負責其日常事務。

“金融委辦公室平穩運行後,加強了對金融領域相關事項的統籌研究協調,但地方協調機制一直沒有建立起來,影響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通過地方協調機制可以讓金融監管體系更加順暢、高效,以保障中央制定的監管政策在地方能有效執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並保證執行力度的一致性。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成立,主要解決了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彌補分業監管的不足,實現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轉變。但中央與地方的監管半徑都有局限,在實踐中容易出現兩相割裂的監管空間,需要建立縱向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在此背景下,金融委辦公室印發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地方協調機制的意見》。意見提出,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基本原則,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風險處置、信息共享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

在組織架構方面,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設在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由其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省級派出機構、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

業內人士指出,這樣的組織架構有助於加強金融監管的協調能力。一方面,出於防控地方金融風險、服務當地的考慮,我國逐漸將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及風險處置責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但另一方面,由於地方缺乏專業能力和人才隊伍,仍需要堅持中央事權的基本原則,由中央從頂層設計,以達到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風險防控“一盤棋”。

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建成後將做些什麼呢?記者從人民銀行了解到,該協調機制主要承擔六條職責,包括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加強金融監管協調,促進區域金融改革發展和穩定,推動金融信息共享,協調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等。

業內人士看來,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將在處置化解金融風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曾剛表示,風險化解往往需要多部門參與,既需要中央監管部門,也需要地方監管部門。為了保證多方參與的風險處置工作得到高效執行,需要做好協調和壓實各方責任,快速、及時地處置風險,以免産生新的風險。

另外,金融風險監控、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離不開信息的交互。董希淼指出,地方協調機制可以增強金融信息共享,通過打破信息孤島、提高信息分類處理的效率,可以對於金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把風險消滅于萌芽狀態。

其實,為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和協同性,不少地方已建立了本地的金融議事協調機制,負責地方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處置。因此,有人提出,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對金融工作同時存在兩套協調機制,會否出現協調機制不“協調”的局面?

對此,參與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制定的人士告訴記者,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與省級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一個是受金融委辦公室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另一個受地方政府管理。前者主要協調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項,監測評估金融風險;後者主要落實屬地風險處置,二者職責各有側重,相互支持配合。

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將從實際出發,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增強金融監管合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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