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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就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有關情況舉行發佈會

2020-05-19 19:41 來源: 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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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4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民二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林文學介紹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圖為新聞發佈會現場。中國網 董寧 攝

國新辦新聞局局長、新聞發言人 胡凱紅: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歡迎出席國務院新聞辦今天下午舉辦的第二場新聞發佈會。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在此基礎之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又制定了這個《指導意見(二)》,今天正式發佈。我們請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先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林文學先生。請他們結合《指導意見(二)》來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有關情況,並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首先有請劉貴祥先生作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 劉貴祥:

女士們、先生們,尊敬的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借這個機會,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對長期以來關心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媒體和記者朋友們表示衷心的感謝,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不僅給社會正常生産生活秩序造成了巨大衝擊,對人民法院如何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也是一次大考。疫情發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把服務保障“六保”任務作為“六穩”工作的著力點,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努力解決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受疫情影響遇到的實際困難,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及時發佈典型案例,服務黨和國家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今年3月以來,我們共發佈了三批31個保障企業復工復産的典型案例,首批發佈的十個典型案例,全部都是調解結案主要是為了引導當事人通過順延還款、增加擔保等方式互諒互讓解決糾紛,其中一起訴訟標的達到2.3億元的案件,法院從立案到調解結案到執行完畢僅用了10天左右的時間。通過發佈這些典型案例,引導雙方當事人和衷共濟、共克時艱,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及時化解合同糾紛和企業債務糾紛,有力服務了“六穩”“六保”工作大局。

二是及時制定司法政策,統一涉疫情糾紛案件處理的裁判尺度,引導和穩定社會對司法的合理預期。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在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方面,最高法院會同最高檢、公安部、國家衛健委、海關總署等部門出臺了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保障醫務人員安全、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等三個刑事司法意見,充分發揮了刑罰在維護防疫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方面的震懾作用。在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先後發佈了涉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一)和執行案件的指導意見。今天,我們正式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金融合同、醫療保險和企業破産等案件類型,提出了23條具體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一是把服務保障“六保”作為“六穩”工作著力點,通過破産重整、破産和解和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化解企業債務危機,保市場主體。二是依法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保産業鏈供應鏈。三是依法審理教育培訓、醫療保險合同糾紛,回應民生需要。四是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在疫情期間出臺的一系列惠企、惠民政策,進一步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

三是持續提升審判的質量和效率,致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去年10月世界銀行發佈的《2020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我國的合同執行指標,也就是反映合同類糾紛從立案審判到執行全過程的指標,全球排名第五,其中涉及到的司法程序質量指數排名世界第一,被譽為“全球最佳實踐者”。今年以來,我們在做到“疫情防控不鬆懈,司法為民不打烊”的同時,繼續通過審判質效提升助力營商環境的優化。今年1月15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的改革試點工作,推進案件的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今年一季度,各試點法院在線立案率達到了36.8%,在線的庭審適用率達到了30.7%,庭審的平均時長僅33.1分鐘,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僅31.9天,二審的發回重申和改判率為0.8%,審判質效呈現了明顯上升趨勢。與此同時,我們加大糾正涉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冤錯案件的力度,堅持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錯到哪糾到那裏,相關案件的再審改判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另外,我們著力建立産權保護的長效機制,切實解決産權保護中的痛點、難點、焦點問題,努力讓企業家吃下“定心丸”,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


圖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中國網 董寧 攝

各位記者朋友,我們將採取各種司法措施,繼續助力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戰勝疫情挑戰,持續服務保障復工復産和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人民法院願與社會各界攜手同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而不懈努力。我就簡單介紹到這裡,謝謝大家。

胡凱紅:

謝謝劉專委。開始提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

我有一個問題,受疫情影響,一些企業無法按時履行合同,存在合同違約等情形,影響了上下游産業鏈和供應鏈的穩定。請問這次發佈的指導意見(二)在這方面有什麼針對性的規定?謝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 林文學:

謝謝。您提的這個問題是指導意見(二)著力解決的問題,從法律上看,産業鏈和供應鏈就是一系列合同,因此穩定産業鏈和供應鏈就是維護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的履行,根據買賣合同的特點,指導意見(二)第一條到第四條用了四個條文做了規定,總的要求是鼓勵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儘量通過變更合同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具體明確了這樣四條規則:

一是第1條規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説,原則上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第2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予以支持。我們認為,當事人受疫情影響出現的合同履行困難,主要是履約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長這兩種情形,履約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長,往往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多數是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繼續履行。

三是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意見(二)第4條做了規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四是針對防疫物資的買賣,指導意見(二)第3條規定,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合同後,將防疫物資高價轉賣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定出賣人將所得利潤賠償給買受人。通過在審理買賣合同中適用以上四條規則,在司法層面上努力維護産業鏈和供應鏈的穩定。謝謝。

中國日報記者:

受新冠疫情的影響,零售餐飲等行業的客流減少、銷售額下滑,資金回籠困難,導致租金支付困難等經營壓力存在,指導意見(二)對租賃合同糾紛有什麼樣具體的規定,國家出臺的相關關於租賃方面的惠企政策在司法實踐中該如何體現?謝謝。

劉貴祥:

謝謝您的提問,剛才您説到的問題確實是廣大人民群眾、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從疫情發生以來,疫情防控措施使一些餐飲業等服務行業無法開展經營,或者是雖然有的能夠開展經營,但是客流量減少,營業額下降,資金回籠困難,面臨著非常大的繳納租金的壓力。

針對這種情況,他交不了租金或者不能按期交租金可能就會發生一定的糾紛,在這裡糾紛時我們應該掌握什麼樣的規則?把握什麼樣的尺度?這是指導意見(二)需要回答的問題。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基本上把握了兩點:第一,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我們在處理租賃合同糾紛時,一定要適用民法總則180條,合同法117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第二,要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基於這兩點,我們在指導意見中對一些具體情形做了規定。第一,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這裡所指的一般情況,主要是由於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營業額下降、資金回籠困難,無法及時或者足額繳納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依據法律關於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規定,不支持他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第二,一般情況下,支持變更合同的請求。營業額的下降,回籠資金的困難,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我剛才説了,它屬於不可抗力,這個時候我們根據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和他營業情況的具體事實,酌情調整租金或者是調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對這種請求,按照指導意見是予以支持的。

當然,這裡面有第三種特殊情況,如果出租人是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房屋用於經營,根據國家出臺的相應優惠政策,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出租人,應當在疫情期間根據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如果出租人起訴還要求支付租金,或者是因為承租人沒有支付這幾個月的租金,出租人説他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會不予支持,這點主要是為了落實國家出臺的關於租金方面的優惠政策。

還需要給各位記者介紹的一點,在租賃合同方面,我們處理這方面糾紛時需要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有些情況下,恐怕也得允許解除合同。比如為了過春節,或者由於一定的季節性需求,辦的展覽、廟會預定的場地,這時候如果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實現了,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允許解除合同的。

還有一種情況,雖然受疫情影響,應當對他進行考量,可是他已經完全確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續多長時間也不可能交租金,這種情況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持,實際上早點把這個枷鎖去掉,讓一方當事人去尋找新的商機。指導意見(二)在租賃合同方面,我們提出的司法指導意見主要是體現在這些方面。謝謝。

封面新聞記者:

疫情發生以來,一些企業生産經營受到影響,甚至面臨破産的境地。恢復社會經濟發展又需要保市場主體,這跟法院近年來強調推進破産審判工作是否存在矛盾?謝謝。


圖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林文學。中國網 董寧 攝

林文學:

謝謝。受疫情影響,一些抗風險能力比較弱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確實面臨著經營困難,甚至走向破産。應該看到,破産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必然發生的社會現象,但是破産不一定意味著企業的“死亡”,也是對企業的挽救和保護。根據企業破産法的規定,破産包括破産清算、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我們平時往往把破産等同於破産清算,實際上還有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這兩種法定方式。根據破産法的規定,中止執行、停止計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轄等破産保護制度對破産和解、破産重整都是一樣適用的,在這些破産保護機制下,有助於一攬子解決企業的債務危機,實現債務人、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對於受疫情陷入困境的企業,可以考慮通過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等法律手段加以拯救。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8個保障復工復産破産重整、和解的典型案例中,廣東新港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法院就是充分利用了“執行轉破産”的工作機制,將個案的執行轉入破産程序,整體解決債務糾紛。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又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適時轉化為破産和解程序,一攬子解決企業債務1.7個億,維持企業産能近1個億,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企業,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為了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復生産生活秩序,切實落實保市場主體的任務,今天發佈的指導意見(二)第三部分專門對涉疫情破産案件的審理作出了規定,進一步突出了破産審判挽救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在企業破産申請受理前,指導意見第17條提出,要積極引導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庭外調解、庭外重組、預重整等方式化解債務危機,實現對企業的儘早拯救。第二,在審查企業是否符合受理破産條件時,指導意見第18條規定,要依法審慎認定破産原因,注意區分企業陷入困境是否與疫情直接相關,要結合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所在行業的發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業清償能力,防止簡單依據特定時期的資金流和資産負債情況,將原本具備生存能力的企業推向破産。第三,為防止進入破産重整程序的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重整失敗,指導意見第20條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期限,均可以延長6個月。正如您所説的,近年來,人民法院大力加強破産審判工作,目前我們在全國已經批准設立了12個破産法庭,建成了破産審判信息網,最高法院還發佈了一系列關於破産審判的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破産審判的專業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明顯提高。

我們相信,破産審判水平的提高,破産拯救理念的強化,不但與保市場主體的要求不矛盾,還為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提供更好的挽救方案。謝謝。

人民法院報記者:

我們知道疫情不僅影響到了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也影響到了人民群眾的學習和生活。比如有一些線下的培訓到現在難以進行,有一些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打賞,産生了大額費用。再比如一些群眾沒有辦法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就醫等等,這些都會産生一些民事糾紛。請問這次發佈的指導意見(二)如何回應這些民生需求?有哪些具體的措施?謝謝。

劉貴祥:

謝謝您的提問。剛才您説到了,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不僅對企業的生産經營産生比較大的影響,也對人民群眾的生活産生了較大的影響,包括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一些民事類的合同履行也受到了影響。為此,指導意見(二)主要針對教育、醫療等方面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主要涉及三個問題:

第一,關於教育培訓合同。大家都知道,現在家長都特別重視孩子教育,除了正常的學校的教育之外,一般的都給孩子報了各種培訓班,像高考的補習班,藝考班,還有幼兒園幼小銜接班等。許多家長在疫情發生之前可能就與培訓機構簽訂了相應的培訓合同,繳納了相應的培訓費。當突如其來的疫情發生之後,培訓合同還能不能履行下去,培訓還能不能往下進行,就可能發生糾紛。對這種情況,我們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一個培訓合同簽訂之後,即使它不能通過線下面對面的培訓,但是可以替代性的通過線上培訓達到預期培訓效果,實現合同目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如果是對一些特殊的培訓班通過線上培訓,無法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比如藝術類培訓,有的必須面對面的進行培訓,進行線上培訓就難以達到培訓的目的,這種情況下,對於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我們要支持。對於請求退還已經預繳的培訓費或者定金等等,人民法院也要支持。

第二,關於網絡服務合同。指導意見二為妥善解決未成年人參與網絡遊戲和網絡打賞可能引發的糾紛,進行了專門規定。大家都知道,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民事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通通都是無效的。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説進行與他的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如果他的監護人不追認,也應該認定無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遊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在網絡進行遊戲或者進行打賞時,非常慷慨,毫不吝嗇,拿著父母的支付寶、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和他的年齡和他的智力水平不相適應。針對這種情況,毫無疑問,如果家長不追認,這屬於無效的行為。基於此,家長請求網絡公司退還小孩已經支付出去付的相應費用,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這裡我多説一句,如果家長沒有盡到必要的監護作用,是不是也要負擔一定的費用。我們在制定指導意見二時,充分考慮了這個問題。按照現有技術手段,網絡公司只要採取一定的人機驗證的技術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賞和玩遊戲的問題。所以指導意見二沒有對家長的監護責任作相應要求,實際整個考量的更多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網絡公司的社會責任。

第三,關於醫療保險的合同糾紛,這也是和人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醫療保險合同在我們這個指導意見中主要涉及到了三個點:一,一般簽訂醫療保險合同時都約定了具體的定點醫院看病,但是當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出來以後,有的醫院無法正常接診的。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被保險人看病的醫院與合同定點醫院不一致的問題,保險公司還應不應該承擔保險責任,支付相應的理賠金呢?我們的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很明確,應當支付。二,新冠肺炎疫情是誰都沒有辦法預料的,因此有的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範圍中不包括這個病,得了這個病,被保險人是不是可以根據重大疾病險等商業醫療保險合同主張理賠權利呢?我們在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要支持這樣的請求。三,針對在疫情期間許多保險公司出於社會責任,推出了一些贈與保險合同的活動,包括向醫療人員、參與疫情防控的人員等群體贈與保險合同。對此,我們也明確,支持被保險人依據贈與的保險合同、請求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


圖為新聞發佈會現場。中國網 董寧 攝

中國證券報記者:

我們看到國家正在加大對證券市場的改革力度,去年上交所推出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改革以後,今年深交所也將推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改革,註冊制情況下,投資者對於權益的關注程度更高,請問最高法院是否有所考慮,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謝謝。

劉貴祥:

謝謝您的提問。證券市場的穩定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是人民群眾和廣大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一個問題。大家都知道,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有1.5億多投資者,證券市場與人民群眾的聯絡越來越密切,如何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打擊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加大民事賠償力度,提高違法成本,降低維權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保障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所必須,也是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所必須。

這些年來,最高法院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利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我想介紹幾個方面:一是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統一證券糾紛的裁判尺度。這些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制定了50多個有關證券方面的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僅2019年就出臺了4個有關的司法解釋或司法文件。其中,涉及到為了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和老鼠倉這樣的刑事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辦理利用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形成了對證券違法犯罪的震懾作用和高壓態勢。

此外,在民事審判方面,去年適應優化營商環境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需要,我們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五),涉及很多方面內容,我説兩點,一是針對關聯交易,如果是關聯交易損害了公司利益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起訴關聯交易人,可以撤銷相關的合同,請求賠償公司相應的損失。二是關於公司的利潤分配,大家都知道,利潤分配請求權是股東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這個司法解釋中,如果股東會做了決議,而且明確分配期限,你沒有按照股東會決議的期限去分配,中小股東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分配利潤。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上述規定,提高了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話語權。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為設立科創板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一個系統性的、綜合性的文件,既有刑事方面的內容,也有民事方面的內容。從刑事方面來説,明確規定對證券犯罪分子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依法加大罰金刑這一附加刑的適用,加大經濟制裁力度。從民事的角度來説,這個司法文件的核心內容是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壓實仲介機構的把關責任,禁止欺詐行為。

二是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幾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不僅依法成功化解了一批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大案要案,而且也依法審理了像“綠大地”虛假陳述、光大證券的“烏龍指”、徐翔操縱市場案等一系列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和示範意義的案件,嚴懲了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支持投資者合法賠償的主張,也有效維護了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正當經營的合法權利。

三是加強審判機構的建設,提升證券審判的專業化水平。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上海設立了專門的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得到了國內外有關方面的高度評價,還有江蘇、浙江等地方法院都成立了專門的金融審判法庭,還有很多地方法院成立了專門的證券審判合議庭。設立這樣專門的審判機構,對提高審判人員的專業化水準具有比較大的作用。

四是加強政策引導,堅持把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為此,最高法院先後和證監會發佈了兩個合作共同推進建立證券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文件,形成了制度化的工作機制,在化解證券糾紛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最高法院為了推進證券糾紛的化解解決,規定可以採取示範判決+委託調解制度。上海法院審理的方正科技虛假陳述案件,是首例示範判決。這個示範判決出來之後,促進當事人坐下來和解解決,用非訴的方式,短平快,讓類似糾紛得到了化解。2016年到現在為止,我們通過多元化解、非訴化解,化解了大量證券方面的糾紛。

這是我們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所採取的一些措施。當然,投資者保護工作需要我們進行持續不懈的努力,我這裡主要介紹一下我們正在做的兩項工作:一是關於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問題。大家都知道,我國民事訴訟法53條、54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實踐中的功能作用發揮得並不是太理想,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推選代表人困難,達不成一致,所以有的乾脆不用。特別令人欣慰的是,今年以來,我們的杭州中院、南京中院陸續對一些證券糾紛案件採取了代表人訴訟制度,這些案件的審理進展十分順利,也提供了這方面的實踐經驗。新證券法95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為我們下一步完善相應的機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新法第95條一個重要的內容,是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採用“默示加入”的方式代表投資者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對沒有申明退出的投資者發生法律效力。這麼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快速的解決糾紛。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準備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開發一個證券糾紛解決的信息化工作平臺,爭取實現從證券糾紛的立案、審理一直到賠償款項的執行,都能夠在線上操作。比如,線上的訴訟文書送達,甚至網上開庭,開完庭之後通過線上的方式把執行相應的賠償款,通過一定的機制直接領取賠償款,都是為了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成本。這個系統一旦建立起來,加上我剛才説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我相信一定會形成具有中國特色、體現制度優勢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高效、便捷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中新社記者:

我們注意到在意見的第10條提出對於金融機構超出信貸支持政策範圍的利息主張,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請問這個裁判標準與以往相比有沒有變化?金融案件審理方面,這次還提出了哪些新的做法值得關注?謝謝。

劉貴祥:

您提的這個問題很好。大家都知道,為了應對疫情的影響,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為切實保障國家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實施,指導意見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明確了對國家專項貸款利息的司法保護標準。疫情發生前,由於利率市場化改革,包括施行市場報價利率,在司法審判中,對於銀行發放貸款是否執行了基準利率或者市場報價利率,我們認為這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貸款合同沒有其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公序良俗,我們對於合同約定的利率一般不做更多干預。疫情發生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比如,前期,人民銀行分三批投放了1.8萬億的再貸款再貼現專用信貸額度。這些專用信貸額度,主要針對的是對生産防疫物資企業的支持,支持企業復工復産以及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等的信貸支持,等等。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國家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實施,如果金融機構與客戶就上述優惠貸款以後發生糾紛,根據指導意見二第10條的規定,法院是要對這些貸款約定的利率標準問題進行審查。如果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或者以各種名義變相收取的利息,超出政策規定的優惠利率標準,我們對超出部分,將依法不予支持。這樣規定,目的就是要確保國家信貸支持政策真正落地,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二是服務保障各項金融服務優惠政策落地。比如,按照人民銀行等部門有關政策措施的規定,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並且可以展期或者續貸。指導意見(二)規定,對於金融機構違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對在湖北地區或者因疫情被隔離或者接受治療的有關融資融券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強行平倉。為強化這些金融服務政策落地,指導意見二第12條規定,如果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強行平倉,對於客戶要求證券公司就違規強行平倉導致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胡凱紅:

由於時間關係,最後一個提問。

圖為國新辦新聞局局長、新聞發言人胡凱紅主持發佈會。中國網 董寧 攝

南方都市報記者:

我們關注到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在世界銀行的評估中我國營商環境排名提高到第31位,據了解,評估中與司法直接相關的指標就有3個,請問法院在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還將採取哪些措施改進?謝謝。

劉貴祥:

謝謝您的提問,剛才您在提問中對一些問題的觀點我都非常認同,而且有些數據説得是很正確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近年來,我們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中的排名明顯提升。2018年我們排第78位,2019年提高到了第46位,2020年達到第31位,有了大幅提升。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執行合同、辦理破産保護、中小投資者這三個涉法指標,持續優化、顯著提升。比如,反映民商事案件立案、審理、執行全過程的執行合同指標,在全球排名第五,其中“司法程序質量"指標,連續兩年排名全球第一。從中體現了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也體現了我們在司法方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更重要的是,能夠實實在在為我們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我們採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降低訴訟成本和訴訟週期上下功夫。一是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二是強化司法公開,最高法院先後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裁判文書、庭審活動、審判流程、執行信息四大公開平臺,中國裁判文書網實時更新裁判文書,目前總量已經達到9100余萬份,是全球最大的裁判文書網。三是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方便當事人高效、低成本解決各類糾紛。四是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特別是智慧法院建設。五是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第二,持續加大對産權保護和知識産權保護的力度。全面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各類財産權利和人身權利,通過糾正一批冤假錯案件,向社會釋放保護産權的明確信號,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嚴格區分經濟犯罪和民事糾紛的界限。建立專門法院和知識産權上訴法庭,通過完善侵權賠償制度、禁令制度,加大對知識産權的司法保護力度。

第三,就執行合同、辦理破産、中小投資者保護三個涉法指標,有針對性地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在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在最高法院和證監會的共同努力下,去年該項指標上升了36位,是提升最快的指標之一。此外,我們充分發揮破産審判的功能作用,通過建立破産識別機制,一方面針對沒有挽救可能和發展前景,以及落後産能的企業,及時進行破産清算,推動“僵屍企業”清理和信用垃圾清除;另一方面,重點加大對有發展前景、有挽救餘地的企業救治,盡可能採取破産和解、破産重整的方法使企業獲得重生,這種理念也與當前情況下保市場主體的要求相契合。謝謝。

胡凱紅:

今天的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兩位發佈人,謝謝各位。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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