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的意見》答記者問

2020-06-18 19:21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 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實施《關於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的《關於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的意見》,更好履行人大常委會監督職責,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有力舉措。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意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意見》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麼?

答:審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治理中發揮著國家財産看門人、經濟安全守護者等重要作用。聽取和審議政府關於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的重要方式。

2018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的意見,是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改革措施,建立健全整改工作報告機制,加大整改工作監督力度,形成了一些有益經驗和做法,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同時也要看到,現有關於人大常委會開展整改情況監督的重點內容、方式方法、結果運用等規定還不夠具體明確,實踐中各地開展監督工作還不夠均衡,監督深度和力度還需要加大,監督質量和效果還需要提高,審計結果運用和追責問責機制還不夠完善,特別是推動從源頭上整改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還需要著力加強。

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對於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改革措施,全面貫徹實施監督法、預算法、審計法規定,具有重要意義。這有利於各級人大常委會結合實際創造性做好監督工作,更好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有利於推動更好發揮審計監督“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長效機制;有利於保障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問:制定《意見》的主要考慮有哪些?

答:制定《意見》主要考慮有六個方面:

一是堅決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和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在黨中央及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監督,推動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在推動問題整改到位的同時,舉一反三,加強管理,完善制度,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堅持依法監督。按照監督法、預算法、審計法規定,綜合運用法定監督方式,拓展監督深度,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通過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和整改情況報告等,強化跟蹤監督,切實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工作。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緊扣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中的重點問題和人大代表、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聚焦審計查出普遍存在或反復出現的問題,開展跟蹤監督。

四是面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既涉及中央部門單位,也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各級人大常委會都要推動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五是形成監督合力。注意與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産監督職能各項改革措施的緊密結合,積極推動各級人大協同監督。按照寓支持于監督之中要求,既加強對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的監督,也做好與審計、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支持審計監督和推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

六是增強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對監督法、預算法、審計法規定和黨中央有關改革措施,作進一步深化細化和補充完善,與黨中央有關審計制度改革措施相銜接,增強人大監督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問:《意見》中加強監督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意見》提出,堅持問題導向,強化跟蹤監督,通過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和整改情況報告等,進一步加強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更好發揮全國人大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作用,推動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推動建立健全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保障在財政政策制定和實施中、政府預算編制和執行中,將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好、落實好,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意見》明確提出五個方面的主要措施:

一是深化拓展監督內容。制定跟蹤監督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確定突出問題、運用監督方式方法、使用監督結果等。圍繞審計查出普遍存在的問題、反復出現的問題,結合問題性質、資金規模和以往整改情況等,確定跟蹤監督的突出問題。督促政府完善整改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內容。

二是用好監督方式方法。聽取政府負責人作整改情況報告,也可委託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作報告。根據需要,人大常委會可聽取存在審計查出突出問題責任部門單位的報告。綜合運用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通過座談調研、實地察看、調閱資料等多種形式,提高跟蹤監督質量。探索開展滿意度測評。根據需要依法對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三是強化監督結果運用。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落實人大常委會關於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情況報告的決議或審議意見。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財政等部門建立整改工作聯動機制,推動處理違紀違法問題。推動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推動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與政策完善和預算安排挂鉤機制。

四是與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産監督緊密結合。加強整改情況監督,與審查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緊密結合,與加強國有資産監督緊密結合,與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緊密結合,與推進預算聯網監督緊密結合。

五是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接受人大監督。政府應當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機制。審計機關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審計查出問題責任部門單位應當制定可行有效整改方案,積極整改。強化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問:《意見》對政府及其部門單位依法接受人大監督,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確保《意見》落實到位,《意見》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

各級政府應當及時研究部署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將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健全完善審計查出問題清單、整改責任清單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清單制度,實行臺賬管理,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推動整改結果公開。審計查出問題的責任部門單位應當深入分析問題的性質和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認真紮實開展整改工作,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做到應改盡改、按時整改。根據要求,審計機關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供審計查出突出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的詳細材料。

審計機關和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大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信息的公開力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和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報告,應當全文向社會公開。

問: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監督工作中,對落實《意見》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監督工作計劃,今年12月份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並開展專題詢問。

為幫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6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聚焦重大政策措施落實等方面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跟蹤監督,並提出跟蹤監督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加強與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聯絡,交流工作經驗,推動更好落實《意見》。同時,根據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情況,鼓勵實踐探索,推動各級人大協同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增強人大監督工作整體實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