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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省級電網第二監管週期輸配電價

2020-10-06 12:0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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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電價改革,進一步降低社會用電成本,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發改價格規〔2020〕101號)有關規定,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省級電網第二監管週期輸配電價,印發《關於核定2020~2022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通知》,標誌著我國輸配電價監管體系基本完善。

與第一監管週期相比,第二監管週期輸配電價核定在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表現為“一個全面、三個首次”,即全面完善了定價規則,規範了定價程序,實現了嚴格按機制定價;首次實現了對所有省級電網和區域電網輸配電價核定的一次性全覆蓋,首次核定了分電壓等級理論輸配電價,首次將“網對網”外送輸電價格納入省級電網核價。

第二監管週期輸配電價核定,積極運用降價空間,進一步理順了輸配電價與目錄銷售電價的關係,為擴大市場化交易規模創造了更好條件;進一步優化了輸配電價結構,縮小了交叉補貼,為下一步相關政策完善奠定了基礎;進一步解決了部分歷史遺留問題,疏導了多個省份存在的電價矛盾;進一步實現了輸配電價水平的穩中有降,多數省份聚焦降低大工業輸配電價。同時,充分考慮外送電省份實際情況,制定了合理的外送電輸電價格,將有力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範圍內優化配置。

《通知》提出,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用戶用電價格包括市場交易上網電價、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場交易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電網企業按照核定標準收取輸配電價。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執行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

《通知》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持續密切監測電網企業運行情況,確保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平穩執行到位。

《通知》明確,考慮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年初以來實施了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政策,所需資金在2020~2022年輸配電價降價空間中統籌考慮,2020年繼續執行現行輸配電價,此次核定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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