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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關於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熱診室設置的通知》

2020-12-08 22:55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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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熱診室設置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

為進一步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有關要求,規範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熱診室設置與運行,充分發揮其“哨點”作用,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傳染病患者的發現和預警能力,保障群眾醫療服務需求,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設置原則

按照《關於發揮醫療機構哨點作用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86號)和《關於疫情常態化防控下規範醫療機構診療流程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發〔2020〕272號)文件要求,以“可設盡設、佈局合理、條件合格、工作規範”為原則,結合各地傳染病防控和群眾實際醫療需求,在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發熱診室。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均應當嚴格落實預檢分診並實現“哨點”功能。

二、運行模式

發熱診室應當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運行。各地可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等判斷運行模式並及時調整,確保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實現對發熱患者的登記、篩查、隔離、報告、治療、轉診等功能。

三、設置標準

(一)預檢分診設置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在門急診規範設置預檢分診點。各地應當制定分診標準及流程,預檢分診點根據相關標準告知發熱患者就診須知,負責發熱患者及其陪同人員的導診。

(二)工作要求。發熱診室應當嚴格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診、拒收發熱患者。所有到發熱診室就診的患者,必須登記有效身份信息或掃“健康碼”。基層醫療機構需對全部發熱患者進行核酸檢測和血常規檢查,不具備檢測能力的,需通過與其他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合作的方式為發熱患者提供檢測服務。加強疾病早期診斷和傳染病篩查,對於需要集中救治的傳染病患者,儘快轉至定點醫院集中治療,並按規定進行病例登記、報告。對於診斷不明確且不能排除傳染病的患者,也應當及時報告,並對患者採取隔離措施,不得擅自允許其自行轉院或離院。對於有重症高危因素或病情進展迅速的患者,需及時轉至有條件的醫院進一步治療。

(三)房屋及設備要求。發熱診室應當設在機構內相對獨立的區域,與普通門(急)診有實際物理隔離屏障,避免發熱患者與其他就診人員交叉。診室應符合“三區兩通道”(污染區、潛在污染區、清潔區、患者通道、工作人員通道)要求。診室內應當通風良好,選用獨立空調。機構出入口等顯著位置有明顯標識,引導發熱患者抵達發熱診室就診。發熱診室應當結合實際設置獨立或臨時隔離留觀(室)區域。有條件的可分設候診區、治療室、檢驗室、藥房等。應當為發熱患者設置獨立衛生間。配備的設施設備應當滿足診室實際功能,包括辦公設備、診療設備、防護設備及消毒設備等,設施設備應當耐腐蝕、方便消毒。防護設備應當有一定的儲備量。

(四)人員要求。發熱診室配備的醫護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傳染病的診斷、治療、防護、轉運、隔離及消毒等技能,並經過傳染病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技能培訓。

(五)感染防控要求。設置發熱診室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基本制度》《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醫院隔離技術規範》相關要求,健全感染防控制度,做好發熱診室的消毒、隔離。醫務人員落實標準預防措施,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嚴防機構內的感染傳播擴散。

四、組織保障

各地要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區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統籌和政策銜接,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熱診室建設給予必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2020年12月2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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