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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明確三種信用修復方式

2020-12-25 20:01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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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0年12月25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司長陳洪宛、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局長萬存知介紹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我的問題和信用修復有關,就是很多企業特別關心這個問題,一些企業因非主觀故意的原因違法被納入了信用記錄,甚至被納入了“黑名單”,他們也特別關心對於他們的生産經營産生了很嚴重的後果。這方面有沒有一些更好的渠道來解決?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連維良】我回答這個問題,感謝你的提問。信用修復是我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制度。現在社會非常關注的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你講到的有些企業非主觀故意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之後,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觀故意,而且失信行為已經糾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單”。三是有些失信行為被記入了信用記錄,這種負面的信用信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屏蔽或者刪除。對此,我們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正在牽頭完善這方面的制度,我想請洪宛司長把有關情況向大家作個介紹。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司長 陳洪宛】非常感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應該説,全社會都非常關心信用修復的問題。信用修復就是失信主體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之後,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動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後,撤銷相關信用措施的過程。目前,信用修復作為一項創新性的工作,正處於加快完善的過程中,主要包括《指導意見》明確的三種方式:一是失信行為整改後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二是失信行為整改後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為整改後屏蔽或刪除失信信息的記錄。

關於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指導意見》要求,在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移出名單的條件和程序。目前,海關、法院、稅務等部門都已經建立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退出機制。

關於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規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礎上,市場主體完成整改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的時間。這方面目前正在抓緊推進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關於屏蔽或者刪除失信信息的記錄,《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糾正之日起五年,超過五年的徵信機構應當予以刪除。目前,有關地方和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大多也參考這個規定,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也正在加快推進。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信用修復的基本前提是要徹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但是,對一些特別嚴重的失信行為且不良影響無法挽回的,按照規定不能予以修復,比如像網絡詐騙、非法集資、劣質疫苗等等,這樣的嚴重違法行為如果隨隨便便就撤銷公示、刪除記錄,公眾都查不到歷史信息,這是對受害者、對社會公眾的不負責任。同時失信成本過低,不痛不癢,對其他的市場主體也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復的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信用修復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不斷健全信用修復的機制,更好的引導失信主體主動自新、重塑信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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