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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保障 管好共同財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史耀斌就加強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答記者問

2020-12-27 08:2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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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題:健全法制保障 管好共同財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史耀斌就加強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制度的決策部署,加強人大國有資産監督職能,促進國有資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

記者就《決定》有關情況採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史耀斌。

健全法律制度,保障依法履職

問: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出臺了多個文件,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決定》,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大在國有資産監督和國有資産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人大國有資産監督職能。2017年,黨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對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作出了全面部署,對人大常委會加強審議監督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年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每年在審議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的同時,分別重點審議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和企業國有資産(不含金融企業)管理情況專項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初步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初步形成,人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工作實現良好開局。但同時我們也認識到,報告制度和人大監督尚處於起步階段,還面臨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基礎性工作比較薄弱等困難和不足。

為進一步健全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履行好黨中央賦予人大的國有資産監督新職責,亟待進一步完善人大國有資産監督相關法律制度,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將黨中央的要求轉化為法律規範。從人大立法工作的實際出發,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加強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非常必要。能夠為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人大國有資産監督職能、做到依法監督正確監督,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利於推進構建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政府規範管理、人大依法監督、企業市場化運營、社會有序參與、全民共建共享的國有資産現代治理格局。

提高報告質量,加大審計力度

問:政府報告是人大監督的基礎和對象,《決定》針對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答:中央《意見》明確指出國有資産底數不夠清楚、管理不夠公開透明、人大監督所需信息不夠充分是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為此,《決定》在明確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報告方式、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重點內容的同時,還專門強調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産報表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一是要求完善各類國有資産報表體系,作為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對企業國有資産(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報表細化到行業和領域,中央國有資産相關報表分企業、部門和單位編列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以解決國有資産底數不夠清楚的問題;二是要求政府建立健全反映不同類別國有資産管理特點的評價指標體系,以全面、客觀、精準反映管理情況和管理成效。

同時,為適應當前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難以充分反映問題的現實,《決定》要求國務院審計部門按照黨中央要求的國有資産、國有資源審計全覆蓋,加大審計力度,形成審計情況專項報告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計情況專項報告與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共同搭建起分工協作、有機銜接的報告體系,有利於更加全面、準確地反映國有資産管理情況,也有利於發揮審計監督對人大監督的支持作用,形成監督合力。

完善工作機制,用好監督手段

問:《決定》將每年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報告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監督方式,對提高審議質量提出了哪些舉措?

答:《決定》主要圍繞審議程序和環節,從強化審議前的工作、完善常委會審議等提出明確要求。在強化審議前工作方面,一是根據實際工作程序和近年實踐,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預先聽取報告介紹、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初步審議,以及專題調研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等明確為固定程序;二是結合監督工作需要,提出圍繞各類國有資産管理目標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重點,建立健全人大國有資産監督評價指標體系,運用有關評價指標開展國有資産管理績效評價。

在完善常委會審議方面,一是根據《意見》要求和實踐需要,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常委會審議的重點內容,細化了各類國有資産的監督重點;二是強化各種監督方式的協同發力,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屆末年份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時開展專題詢問,還可以針對國有資産管理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根據審議和監督情況依法作出決議等。目的在於提高審議質量,增強監督實效。

創新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

問:創新監督機制是增強監督實效的重要抓手,《決定》在完善監督機制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規定?

答:增強監督實效,讓人大監督“長出牙齒”,是黨中央在建立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制度之初就提出的明確要求。為此,《決定》緊扣《意見》精神,總結地方有益經驗創新做法,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探索創新:一是加強整改問責。有效落實中央《意見》“要健全問責機制,加大問責力度”的要求,提出國務院應當建立健全整改與問責機制,提出整改與問責清單,並按照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和問責情況。二是強化跟蹤監督。借鑒審計查出預算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工作的有益做法,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建立健全跟蹤監督機制,對突出問題、典型案件建立督辦清單制度,督促整改落實。三是建立與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有效銜接機制。落實中央《意見》要求,提出強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國有資本總體佈局、資本運作、收益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反映預算資金形成基礎設施、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相關國有資産情況等。四是強化信息支持,加強日常監督。要求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産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人大預算與國資聯網監督系統提供相關國有資産數據和信息等。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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