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醫保局發佈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保定點管理辦法

2021-01-12 19:50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家醫保局發佈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保定點管理辦法

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記者 彭韻佳)國家醫療保障局于11日公佈《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以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並明確了協議簽訂的基本條件和流程。

兩份文件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並規定凡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需要滿足運行時間不少於3個月,且具備一定的經營許可資質、提供服務的人員等基本條件。醫保經辦機構的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

近年來,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發展迅速,特別是醫養結合、“互聯網+醫療”等新的醫療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新的“兩定辦法”通過簡化申請條件、優化評估流程、完善協商談判機制,推動擴大醫療資源供給,為公眾提供更加適宜且優質的醫療和藥品服務。

兩份文件明確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權責關係。醫保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是協議的主體,醫保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流程進行監督。

關於互聯網醫院納入定點管理問題,文件中提出互聯網醫院可依託其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服務産生符合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公眾關注的“處方流轉是否等同於網售處方藥”,醫保局有關負責人給出明確回答:處方流轉與網售處方藥並不等同,目前辦法中規範的是符合規定的處方可以流轉到實體藥店取藥或由實體藥店配送的模式,而網售處方藥的相關政策仍需再研究。

據悉,新的“兩定辦法”均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