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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發文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

2021-01-18 15:28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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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從自治區教育廳了解到,我區已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同時附上《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要求各地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懲戒,進一步加強全區師德師風建設。

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國共産黨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陞、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教師師德失范處理結果,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對於因師德失范被依法撤銷教師資格、清除出教師隊伍的人員,自治區範圍內任何學校不得再聘用。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師德師風失范事件,要積極回應社會關注,及時公佈處置進展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幼兒園及幼兒園主管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得參加評獎評優、職務(崗位)晉陞、職稱評審、工資晉級、人才計劃申報及學科專業相關評審。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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