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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廢止

2021-01-27 19:38 來源: 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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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全面清理與現行開放政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經國務院批准,《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及其6個補充規定正式廢止。此次廢止對於民航擴大對外開放,構建強大國內民航市場,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明確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2020年6月發佈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2020版外資負面清單”)中,涉及民航領域主要有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和民用機場。

110號令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對於外商投資民航業範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經營活動、審批程序等作出規定,並於2005年~2017年陸續發佈施行了6項補充規定。110號令及其6個補充規定廢止後,民航領域外資準入將根據2020版外資負面清單及後續修訂執行。對港澳臺、國際協定以及自貿試驗區等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適用更優惠措施。

此次廢止110號令及其補充規定,標誌著民航外資政策管理方式由正面清單模式轉向負面清單模式,將有利於在民航外商投資方面進一步實現相關政策透明、擴大開放、平等內外資市場待遇、簡化管理程序等。廢止110號令後,民航業的自主開放已經大大超越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多邊框架下的開放承諾,在世界範圍內也屬於較高開放水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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