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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違法行為懲戒力度 讓違法者付出更大代價

2021-02-20 13:4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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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2月20日(星期六)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醫保局副局長施子海、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秦運彪、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監察專員焦雅輝介紹《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剛才講到了國家醫療保障基金在使用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加大懲戒力度,請問《條例》在法律方面有什麼樣的規定?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 王振江感謝媒體界的各位朋友長期以來對司法部行政立法工作的支持。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也是“救命錢”,它的安全有效使用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與我們的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也密切相關。在整個使用過程中,它的主體很多,鏈條也比較長,風險點也比較多,尤其是有些使用的行為,在合法合規性的鑒別上也有很強的專業性。這些特點都增加了監管難度,這些年醫療保障基金違法使用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金的流失,影響了基金的安全,損害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以及制度的公平性。

黨中央和國務院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明確批示,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也多次提出工作要求。為了貫徹落實有關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有效遏制違法行為,《條例》在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的同時,針對不同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違法情形,綜合運用多種處罰措施,分別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更大的代價,進而引導和督促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主體更好做到合法合規。具體有幾個方面:

一是針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區分不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退回、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等。二是針對定點醫藥機構,區分不同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責令改正、約談有關負責人、責令退回、處以罰款、吊銷執業資格、限制從業、給予處分等。特別是對於騙保行為,設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除規定責令退回、吊銷執業資格等處罰外,還規定了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針對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特點,規定了暫停涉及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及期限,以及解除服務協議等。同時,為了壓實定點醫藥機構負責人的管理責任,對定點醫藥機構因違法造成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5年的限制從業。三是對個人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退回、暫停其3至12個月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對個人騙保的,與定點醫藥機構一樣,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四是對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規定了責令追回、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處分等。五是對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條例》還就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其他行政責任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做了銜接。時間關係,我就簡單介紹到這兒。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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